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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解答:如确定是公司方违约,则可以要求赔偿装修费、差旅费、租金及物业费等损失。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黎某主张其经济损失包括装修费24768元、差旅费5000元、租金及物业费15750元。
对于装修费,辰某公司向黎某提供了装修效果图,且黎某亦根据合同约定在店铺设计图确认后向辰某公司支付了剩余尾款50800元,结合黎某和辰某公司就开业时间、发送货物等经营相关事项进行沟通的事实,黎某已对店铺进行装修符合经营习惯,应予以认定。关于装修费用的问题,黎某仅提交了案外人邓民岗出具金额为24768元的装修费收据,但未提交装修合同、发票等支付凭证证明实际支出的装修费用,考虑到黎某已对店铺进行装修,参考装修效果图,一审法院对装修费酌情认定为20000元符合常理。
对于差旅费,因辰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黎某因协商合同解除事宜及诉讼产生的交通费属于必要开支,且该费用系因辰某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故一审法院参照重庆至广州的机票金额1250元,认定黎某主张的差旅费为5000元并无不当。
对于租金及物业费,考虑到黎某为履行合同已实际承租店铺,并提供了《租赁合同》、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收据、缴费通知函等佐证,其为经营店铺支付一定金额的租金及物业费实属必要,结合双方的沟通过程及期限,一审法院认定黎某主张的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的租金为12600元及物业管理费3150元合理有据。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确定辰某公司向黎某赔偿经济损失4075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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