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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辩护律师;取保候审还会判刑吗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95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2、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

  3、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4、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5、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6、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7、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8、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

  2、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4、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5、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6、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7、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下列情形不适用缓刑:

  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2、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4、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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