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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服装公司后对方不发货构成违约吗?海珠区加盟纠纷退加盟费律师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342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a押、公司破a产清a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dai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律师解答:如公司没有合法理由不发货,给加盟商开店造成损失,则构成违约。加盟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货款已支付公司却不发货,最终公司被认定为违约,已交的费用退还并赔偿损失。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辰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涉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黎某于2017720日签订协议当天向辰某公司支付30000元,并分别于20171018日及1019日向辰某公司支付款项共计50800元。辰某公司于20171129日、1212日分别向黎某发送货架及辅料,但未按合同约定将市值70000元的货品发送给黎某,导致其租赁的店铺无法经营而退租,因此主张辰某公司构成违约,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对此,本院认为:首先,黎某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辰某公司应当在收到黎某的货款后发货,但辰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仅将货架及辅料发送给黎某,而未提交物流凭证等证实其已履行完毕交付70000元的货品的义务。其次,辰某公司抗辩因黎某推迟开业而未要求发送货品,根据微a信a聊a天记录显示,201712月期间黎某与辰某公司沟通发货事宜未果,虽合同未明确约定具体发货时间,但从符合交易习惯的角度出发,在黎某已完成付款义务并要求发货的情况下,辰某公司应履行发货义务。最后,辰某公司要求黎某支付补货款40000元后才能发货没有合同依据。综上所述,双方签订《“欧某”合作协议书》的目的是经营服装销售,由于辰某公司未发货导致黎某租赁的店铺无法经营而退租,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黎某主张解除《“欧某”合作协议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黎某主张退还投资款808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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