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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离婚房产分割诉讼律师;按揭贷款房产纠纷律师;花都区离婚律师

2019-09-23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323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联系方式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如今,买房置业已成为老百姓生活的重中之重,很多夫妻更是把房产作为结婚的条件。结婚时你侬我侬,离婚时却翻脸不认人,为了房产撕破脸的大有人在。而如果房产是贷款买的,纠纷就更难解决。那么,一般情况下,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呢
陈律师认为,原则上,婚姻法中规定经确定属于个人财产范围的房屋在离婚时仍然归个人,属于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一般是平均分割为原则,同时照顾女方和抚养孩子的一方。具体到分割的方式可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分割协议;协商不成的才会诉至法院解决。
3、古人云:三十而立,而现在四十立已经让人颇为欣慰。很多渐渐步入适婚年龄的小青年都依靠父母买房。那么,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陈律师认为,针对父母参与其中的房产,仍需分几种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种是在婚前父母支付全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种情况属于的子女各自的财产;
第二种是婚前父母付首付,婚前或婚后仍然由父母支付每月贷款的,我认为应该比照父母出全资的情况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父母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由子女一方或共同支付贷款的,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偿还的部分及增值部分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四种情况是婚后父母出全资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五种情况是婚后父母付首付,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六种情况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全部或者是部分出资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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