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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抚养权纠纷律师起诉离婚官司律师

2025-12-11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5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381人看过举报

广州离婚抚养权纠纷律师起诉离婚官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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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欢迎您来咨询陈锐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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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变更抚养关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如何理解本条中“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一旦因父母离婚确定了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子女的学习生活环境就基本稳定下来,原则上不宜再对子女直接抚养关系作出变更。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当出现不再有利于子女的情形时,也应例外允许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进而,本条规范的对象主要为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本条中的“父母”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即便是未成年父母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父母,都可依据本条提起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诉讼。其根本原因在于是否变更直接抚养关系主要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由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基于亲子关系衍生而来,只要亲子关系犹存且子女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父母就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

从现实生活情况看,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与父母另一方协议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二是起诉父母另一方,诉讼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关于协议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问题,本解释第57条已有规定,下文将有详述,在此略过。至于诉讼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则在本解释第55条对离婚后,父母一方可以另行诉讼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作出了初步规定。就本条而言,则是对在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一方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里的“子女抚养关系”实质是指子女直接抚养关系,而非实务中有人所称的“子女抚养权”。

我们认为,父母有权提起变更直接抚养关系诉讼。首先,本解释第55条已经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该条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15条中的“一方”明确为“父母一方”,而并不包括未成年子女,排除了未成年子女为原告,其次,父母为原告可以简化、促进诉讼。如果让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提起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诉讼,则其在诉讼中既代表未成年子女利益,案件处理结果由于其自身休戚相关,不排除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形。最后,与确认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主体一致。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确定,一般都是通过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方式。在这两种方式中,子女都没有参与,故在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中,也没有必要让子女作为原告。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也为未成年人的情形。对于未成年父母而言,其本身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可以作为原告,但具体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也即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提起诉讼。

第二,有权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可以为父母中任何一方。这里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对原先协议或者生效裁判确定的直接抚养关系不满,为达到自己能够直接抚养子女的目的而提起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诉讼。也即多数情况下,提起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诉讼的原告都是没有直接抚养关系父母一方。但不能够限制甚至取消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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