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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某村委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经营权的合同,约定某公司承包某村委的土地种植经营。该合同对土地面积还有承包费用以及缴纳的方式、承包期限、合同解除事由、违约金等都进行了约定。
在合同签订以后,某村委依照约定将土地交付给了某公司进行使用,该公司在上述的土地上种植经营。某公司自从2018年起开始拖欠某村委的相关费用一直没有支付,某村委于是向该公司索要承包费、土地使用费及违约金,对方仍旧采取不理睬的态度,于是2020年,某村委将某公司起诉到了人民法院。
在该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某村委于2020年12月增加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希望可以解除双方的土地经营权的合同,并且要求该公司腾出所承包土地交还给某村委。该公司于2021年1月收到了法院送达的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法院审理之后作出了判决:土地经营权的合同是在2021年1月解除,被告某公司在2021年6月前腾出了所承包的土地交还给了原告,并向原告支付承包费、土地使用费还有违约金。
本起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没有通知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的土地经营权的合同,法院于2021年1月向被告送达了原告的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所以双方签订的土地经营权的合同应该是2021年1月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原告某村委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土地交付给了被告使用,被告某公司却长期拖欠承包费,构成了一种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腾出土地,支付承包费、土地使用费及违约金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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