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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给出了答案,判决谢先生于判决生效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五放学后可将小谢接回共同生活,并于次日下午5时前将小谢送回被告董女士处;每年国家法定节日及学校的寒暑假期间,谢先生均有一半时间可将小谢接回共同生活。
原来,董女士与谢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于第二年婚生一子小谢。但后来因生活琐事常发生争执,甚至殴打。2018年5月,二人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谢随母亲董女士生活,费用由董女士自担,谢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并自愿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
离婚后一年多,谢先生按照合同的约定,未看望孩子,但随后由于想孩子,其便多次联系前妻董女士,要求探望孩子,但均遭到对方的坚决拒绝。无奈之下,2020年5月初,谢先生将前妻董女士诉至大庆高新区法院,要求每周周六上午9时可以将儿子小谢接回家,次日上午9时前再送回至被告处,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享有与小谢共同相处假期一半时间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可见,探望权的中止与否,需要当事人提出请求,然后由法院依法作出,且还得在特定的条件下,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才可作出暂时停止对方探望权的行使。本案中,谢先生作为小谢的父亲,在协议离婚中约定了“谢先生自愿放弃探望权”,但该协议部分剥夺了其法定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原告谢先生要求探望婚生子小谢的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但对小谢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应当本着有利于小谢学习生活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据此,法院遂判决谢先生于判决生效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五放学后可将小谢接回共同生活,并于次日下午5时前将小谢送回被告董女士处;每年国家法定节日及学校的寒暑假期间,谢先生均有一半时间可将小谢接回共同生活。
判决后,经法官再次释明,原、被告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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