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186-2092-57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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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归还个人债务、个人消费开支等,业务员竟多次挪用公司货款。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单位江西某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408628.31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王某入职江西某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后担任该公司九江市地区的轮胎销售工作。2018年3月至2019年底,王某采取收取客户货款不上交公司、在公司下发客户的《往来账款核对函》上伪造客户签名等手段,多次挪用货款总计人民币153万余元,其中2019年10月底前,挪用货款人民币1408628.31元已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上述挪用款项均用于归还王某个人债务、个人消费开支等。
2020年1月21日,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司的资金所有权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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