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IP属地:广东
陈锐娜律师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陈锐娜律师

522542947@qq.com 07:00-22:59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7:00-22:59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3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2092576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佛山离婚官司咨询 离婚抚养权

2021-09-22

发布者:陈锐娜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285人看过举报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a信同号)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锐娜律师:18620925766     (a信同号)

在离婚案件中,因夫妻双方或因矛盾很深,或因逃避离婚诉讼事实,不愿意在法庭上见面,于是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应诉,本人不愿出庭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除有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到庭
如原告一方不愿到庭,作为自动撤诉处理;如被告一方不愿意出庭,经法庭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拘传到庭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父母和子女应尽的义务
在特定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与赡养义务,兄、姐与弟、之间互有扶养义务
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2092576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232298

  • 昨日访问量

    310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锐娜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