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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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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并不冲突

发布者:邓玉华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1日|分类:工伤赔偿 |678人看过


    有三个咨询案例:

    1、某煤矿职工A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煤矿安排员工将A送到家里而不是送到医院,A的家人回到家发现A病情严重,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自其在单位发病至死亡时间不超过48小时。后被认定为工亡。家属问:煤矿有没有其他责任。

    2、在某洗车场工作的B,上班期间被一辆车倒车撞伤。肇事司机积极支付医药费。洗车场却无动于衷。家属咨询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3、某环卫工人C在高架桥上打扫路面时被一辆疾驰的轿车撞倒,立即死亡。家属咨询赔偿事宜。

第一个案例,尽管 A已被认定为工亡,其家属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亡保险赔偿。但笔者认为煤矿仍构成侵权,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由是职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单位负有救助的义务,然而该煤矿却安排员工将A送回家而不是送医。如果煤矿将其及时送医,也许A就不会死亡,因此,煤矿最起码有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A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一位成年人领着邻居家五六岁的小孩去河边玩耍,成年人忙着和别人吹牛却忽视了小孩,以致小孩溺水身亡。该成年人同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煤矿和该成年人一样,因为先前的某种身份或某种行为,对他人具有救助、照看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构成侵权是很显然的。

第二、三个案例,各种法律关系是相同的,都是因第三人侵权同时构成工伤。

那么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是否有冲突呢?

广西玉林中院(2012)玉中立民终字第159号“某医院与黎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湖北宜昌中院(2013)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033号“某建筑公司与刘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0行终7号“隆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刘某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案”事实上都确立了一个裁判规则:“人身损害赔偿属于私法领域的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福利待遇是不同的,二者是不同的救济途径”。因此,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是不冲突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10年6月22日发布、7月1日开始适用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该庭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既然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冲突,那么两者的赔偿项目是否都能获得支持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有重复的项目,对于重复的项目如果都赔偿显然违反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因此,“对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布的2014至2018年民事侵权案由案件有734件,而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案件有515件,占70.16%,因此,可以推断因交通事故侵权构成工伤的案件占侵权构成工伤案件的百分比也肯定是一个不低的数字。

总结本文:职工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其可以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两者并不冲突,具体的赔偿项目根据民事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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