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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农村建房,你需要注意的一个法律问题

发布者:邓玉华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633人看过


邓玉华律师    15969406683

很多朋友发达了,在城里挣到了钱,即便买了一套商品房也想回农村建一栋小楼房,门前一条小河,屋后一座小山,有一个小花园,还有一个菜园子。偶尔回去,晚上在狗吠声中睡去,早上在鸡鸣声中醒来。趁太阳还没爬上山头,带着阿黄穿过竹林爬上小山,大口大口地呼吸着山里潮湿的口气……午后,在树荫下听几个“吧嗒吧嗒”吸着旱烟的老头摆摆龙门阵。呆上一个周末,吸氧过多中毒之后绝尘而去,再回到这个半夜还在机器轰鸣中的城市。

如此设想完之后你需要面对一个现实的法律问题:如何尽可能地降低工人施工过程中受伤的赔偿风险。我们都知道农村房屋通常都是零散的施工队建造的。就这个问题,笔者已接受过不下十次的咨询:有的是房主自己找的工人施工过程中受伤、有的是包工头找来的工人施工过程中受伤、有的只建两层楼、有的建三层楼、有的房主监督工人施工、有的房主只找包工头指示工作,凡此种种。面对不同的情形,房主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显然不同。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只要满足“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条件,施工方就没有资质的要求,这个是很关键的。住建部出台的《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在没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就“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住建部这个意见的这条规定可以认为是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定义,事实上一些法院关于农民自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也是如此援引的。

简单说,你回农村建房,如果建的是两层(含两层)以下的房屋,施工方没有资质的要求,如果建的是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房屋,那你得找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

这有什么不同呢?

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房屋,你和施工方是一个承揽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施工过程中包工头找来的工人如果受伤,通常情况下你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由雇主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你亲临现场指挥施工,而在此过程中工人受伤,那你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建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房屋,你和施工方是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当然也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如果施工方没有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首先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中关于工人施工过程受伤由施工方自行承担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其次,也可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规定,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你本应选择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而你却选了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你对定作人的选任有过失,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简单总结:为了尽可能降低工人施工过程中受伤的赔偿风险,如果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房屋,建议你和包工头签一份《建房承揽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两点:一、所有的施工工人由包工头自己找;二、工人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由包工头自行承担。此外,施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直接找包工头沟通解决,而不要直接指挥工人施工,更不要代发工人工资。如果建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房屋,除非能找到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否则这个风险显然是规避不了的。当然不管是建几层楼,最好要求施工方给工人购买一份意外伤害险,如此,各方的风险都能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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