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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给被告争取到了从轻处理

发布者:张志洪|时间:2023年06月28日|1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李XX,男,1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7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汉江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查获,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广东XX律师。

  辩护人贺X,广东XX实习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21)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辩护人对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详见辩护词)。

  查明事实

  2021年7月4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李XX饮酒后驾驶粤B7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某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李XX的血液酒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16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政处罚前科、认罪认罚的情节。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

  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执行起止日期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另行制作执行决定书予以确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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