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洪|时间:2021年12月10日|10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A公司与B公司及B公司股东在2016年共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设立C公司并将公司的全部业务转移到C公司,A公司为此向B公司股东支付相应对价且持续对C公司进行注资,各方就C公司未来的预期盈利等事宜设定了系列对赌条件。
2020年,A公司以C公司业绩低于预期,不满足《业务合作协议》中的业绩要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业务合作协议》并要求B公司及B公司股东返还A公司此前支付投资款本金、利息和支付相应违约金共计28256210.21元。
案件结果
本律师代理B公司两名股东出庭应诉,法院认可我方的主张和抗辩理由,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无需向A公司支付其在该案中所主张的28256210.21元。
办案过程
经与B公司财务梳理C公司成立以来的财会资料,本律师发现C公司除2018年因多了一笔10000000元的科研支出导致当年的年度盈利数额不达标外,其余年份的年度盈利数额均满足《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的业绩要求。另外,C公司作为单纯的贸易公司,其经营模式是到上游进行批量采购再将产品分销给下游公司从中获利,我们认为A公司对于C公司的盈利核算方式有误且存在干扰C公司按照《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模式经营的违约行为。故以此为突破口向法院申请对C公司的进行财务审计并着手准备应诉答辩材料。案件历经四次开庭审理之后,我方的诉讼目的达到,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