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9年7月9日,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签发了民事调解书,通过该调解书,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王甲在1999年11月12日与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涉案房屋,被告李乙在2007年4月11日与王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涉案房屋。原告张甲在2008年8月向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登记时,成为涉案房屋的登记权人。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腾退涉案房屋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法律文书中所明房屋所有人与产权登记人并非为同一人时,登记权利人能否对抗已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登记权利人不能对抗生效的法律文书,自法律文书生效时,房屋的所有人即为生效法律文书中判定的房屋所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