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里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不动产登记权利人能否对抗生效的法律文书?

发布者:马里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1日|分类:拆迁安置 |868人看过


【案情介绍】

1999年7月9日,河北省县人民法院签发了民事调解书,通过该调解书,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王甲1999年11月12日与中国农业银行支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涉案房屋,被告2007年4月11日与王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涉案房屋。原告张甲在2008年8月向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登记时,成为涉案房屋的登记权人。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腾退涉案房屋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法律文书中所明房屋所有人与产权登记人并非为同一人时,登记权利人能否对抗已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登记权利人不能对抗生效的法律文书自法律文书生效时房屋的所有人即为生效法律文书中判定的房屋所有权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