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甲是王乙和钱某夫妇的养子,2001年王乙去世,在北京某小区有一套房产在王乙名下。2008年11月20日、2009年12月6日养祖父王丙、养祖母毛某相继去世。王乙因为经常恐吓养母钱某以及损害家里物品等,因此钱某在2005年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王甲的养母子关系,法院支持了钱某的诉讼请求,期间经过法院和居委会等调解确定钱某拥有该产权房子的80%产权,王甲拥有20%的产权,房屋实际使用人为钱某。在钱某使用房子的过程中,王甲不断的骚扰钱某。2012年钱某决定出售房屋,可是王甲不同意出售且有不按照市场价格购买钱某的份额。因此钱某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同意其出售该房屋。
【律师说法】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王甲与钱某之间为按份共有关系,钱某拥有该产权房子的80%产权,所占份额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其出售房屋的请求理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