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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与宋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荆浩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7日 2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冯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491.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3日,被告驾驶其所有的豫A×××××小型客车,沿巩义市XX由北向南行驶至连天310国道697公里200米红绿灯处向左转弯时,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被告宋X缺席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载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13日,原告冯X与被告宋X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宋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冯X无责任。原告本次起诉,其损失为3491.42元(详见附件,已扣除被告垫付的2000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宋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驾驶的豫A×××××小型客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原告的损失3491.42元,由被告宋X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冯X损失3491.4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荆浩律师,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专业领域:公司事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抵押担保、债权债务、婚姻继承、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5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