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晚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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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受伤谁就有理吗?法官驳回死者家属索赔诉求,还守规矩的人一个公道!

发布者:兰晚霞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6日|分类:私人律师 |1131人看过

北京西站一女子被行李箱绊倒去世,法院驳回家属索赔请求

        201938日,在北京西站一进站口处,王女士在闸机处逆行,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经过15天的治疗,王女士不幸去世。王女士的家属认为刘女士有重大过错,起诉索赔62万余元。丰台法院2020929日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女士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理由是:刘女士正常顺行,不应强加其安全注意义务,不能因造成王女士死亡的重大严重后果,而强行使其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一出,引起广大网友的积极讨论。编者查看网友评论,绝大多数对法官的判决持肯定态度,认为:判决公平公正,法官没有因为一方死亡,而一味偏向“弱者”,坚持根据客观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做出了公正的判决。更有网友对死亡家属的索赔行为表示谴责,认为其在讹诈、“碰瓷”。

而在小编看来,法院的此次判决兼顾情理与法理,使得民众从法官的判决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正是中国法治进步的良好体现。

从法理层次上来看,此次社会事件其实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且以过错责任为其归责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女士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呢?结合全案证据及法律事实来看,刘女士拖着行李箱排队过检时,王女士逆向走来被其行李箱绊倒,被送院就医后死亡。在整个案件发生过程中,刘女士拖拽行李箱的行为未造成他人不便,完全尽到了人与人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且在王女士绊倒后的送医处理过程中并无不当,可以认定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无法将死亡后果归责于刘女士。相反,死者王女士逆着人流追赶亲属才导致其绊倒,又因被延迟就医耽误最佳救治时机,死者及其家属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事实及法律,认为刘女士不存在过错,做出了此次判决。

从情理层次上来看,法院摒弃传统的“谁弱谁有理”、“死者为大”的传统道德观念,没有模糊判决,对广大社会民众今后行为形成了正确引导,让民众进行正常社会行为时,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不受“道德绑架”,可以坦荡行事。

另外,法律界人士提出以下疑问:为什么不以北京西站的管理者为被告?北京西站的管理者尽到《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了吗?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车站的管理者承担的其实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看具体事件中有无过错。而在本次王女士绊倒事件中,绊倒的发生原因是其逆行并追赶家属,在车站有已形成规定的正向人流引导方式的情况下,其逆行本身是与车站管理规定是相违背的,很难认定对王女士的绊倒存在过错。但在绊倒之后,没有将王女士尽快就医,编者认为,车站管理者是存在一定过错的。但结合家属也在现场的情况,车站管理者对送王女士就医安全保障义务似乎只是在家属为主导的辅助义务,那么车站管理者只要在王女士绊倒之后,有将其就医的行为,编者认为,可以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如在行为过程中受到家属阻拦,则车站管理者不存在过错。  

此次事件成为社会热点的原因,编者认为,是法官的判决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中国司法的公平正义。希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只是法院墙上的一句标语,类似公平正义的判决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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