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姝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8日 15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某,女,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姝,黑龙江明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臧某,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龙某与被执行人藏昊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某收到抚养费一万元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黑7103执2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