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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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

发布者:吴姝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6日 2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简XX,女,1977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黑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天岳开发区天岳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叶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黑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黑龙江XX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简XX与被告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景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简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给付欠款XXX.4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员。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原告任被告下属企业贵州XX公司销售部大区经理;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原告任被告下属企业贵州XX公司销售一部大区经理;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原告任被告下属企业大连XX公司销售二部二区大区经理,负责黑、吉区域;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原告任被告单位医药制造业务集群营销体系生化药业务线营销部长(营销四部);2019年1月1日,原告任被告单位销售体系黑龙江省区总经理一职。在任职期间,原告通过090XXXX0406工号登录企业CRM管理系统,将每月的销售明细及垫付费用上报被告,被告审核后再给付原告。截止于2019年7月27日,原告被免去总经理职务之日,被告共截流拖欠原告各项费用XXX元,截流拖欠原告区域内员工朱XX、周XX、张XX平、李X、张XX、吴XX、简XX、谷XX、张XX、王XX、崔X、朱XX等各项费用XXX.46元,现12人共同授权委托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合计金额XXX.46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简XX以其与景XX公司签订的《景峰医药省区销售承包经营协议书》为事实依据,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但简XX所主张的请求中还包含案外12人的相应请求权,简XX及案外12人均受景XX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管理,部分人员与景XX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景XX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交纳社会保险,全部人员从事景XX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相关劳动,劳动报酬也均由景XX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支付。因此简XX与景XX公司之间的争议系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简XX与景XX公司签订的《景峰医药省区销售承包经营协议书》也系双方为履行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关协议,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制约。简XX与景XX公司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劳动争议的相关程序加以解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简XX与景XX公司之间的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前,本院不应对该起案件予以受理,在已经受理的情况下,亦应当驳回简XX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简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姝律师,现在是黑龙江铭昊(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多年,经验丰富。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规纠纷,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铭昊(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3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