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9月18日,原告吕某跟随被告龚某国在恩施市“XX商贸有限公司”场内装货,原告爬上车顶捆油布,在拉紧绳索时因绳索断裂致原告从车顶摔至地上,头部着地受伤。被告立即拨打120救护车将原告送至医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1.Ⅲ级脑外伤:右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枕顶骨骨折,颅内积气;2.创伤性湿肺;3.胸椎骨折;4.胸骨骨折?5.头皮挫伤并头皮血肿。
另查明,原告自2014年起在外务工,从事运输业。原告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吕某乐2012年7月27出生,现就读于XX小学,女儿吕某妍2014年6月11日出生,现在XX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
律师点评:被告辩称事发当日未确定雇佣原告,原告只是跟随其到工作场合观摩,但事发当日被告在恩施市公安局红庙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与原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们签有一个字纸协议,我每个月给他开6500元的工资”,该询问笔录是事发后的第一手资料,能反映原被告间真实的法律关系。由此认定,原告系被告雇佣的司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车顶捆油布时因绳索断裂从车顶摔倒受伤,被告龚某国应对原告此次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爬上车顶捆绑油布时没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知2米高的车顶捆绑油布会有一定的风险,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龚某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吕某因此次受伤产生的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31186元(被告龚某国已支付的63000元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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