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依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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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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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凰案:到底是谁的坑?

发布者:高依升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9日|分类:公司法 |1901人看过


                                                              高依升

各主流媒体纷纷报道,又有上市公司爆了大雷!

  做为国内最大的黄金首饰制造商之一的公司——金凰珠宝,向多家金融机构质押了大量黄金融资,结果这些黄金被拿去检验,发现竟然是假黄金。

  被卷入的机构包括民生信托、东莞信托、安信信托、四川信托、长安信托等。

据悉,目前未到期融资额约160亿元,对应质押黄金超过80吨。

一颗大雷:假黄金!

其实,债务逾期早就发生了,但假黄金这颗雷才被引爆。

近几年来,武汉金凰珠宝通过信托融资非常频繁,而2019年下半年开始,金凰珠宝涉及长安信托、东莞信托、民生信托等公司的多期信托计划均出现逾期,相关产品规模合计达数十亿元。涉事的多家信托机构遂提起司法程序,法院依法查封了金凰珠宝所质押的黄金。

2020年以来,金凰珠宝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已达22次,累计执行标的额达102.57亿元,其中有多个标的被重复执行。最大的一笔执行标的达16.36亿元,公司董事长贾志宏持有的金凰系相关公司的股权也已被冻结。

202052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民生信托送达的检测报告显示,质押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险单约定。雷炸了!

信托公司们的风控功夫是否做足?

据报道,有关涉及金凰珠宝相关信托成立时,即通过质押实物黄金和保险公司承保的方式,设置了“双保险”的风险控制措施。

其中,保险人交付给受益人的标的黄金应经过双方认可的具有黄金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如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险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拿长安信托-金凰珠宝贷款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控措施来看:

1、黄金质押:

金凰公司提供其合法持有的不低于上金所AU9995标准的实物黄金质押(静态质押),信托放款前,质押物本金质押率控制在70%以内。

2、保证担保:公司法人代表贾志宏承担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

3、监控措施:

质押物管理:①质押实物黄金直接保存于武汉本地商业银行保管箱中(中国工商银行(5.250, 0.03, 0.57%)),保管箱封存。②质押期间内,不进行查库(保证质押物安全),保管箱不开封,做到静态质押。 

质押物保险:质押实物黄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财产保险(基本财产险附加盗抢险,同时保险公司承保黄金的重量及质量),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信托受托人;质押黄金接收并存放于银行保管箱后,保管箱将封存,长安信托及人保财险公司分别持有保管箱钥匙及密码;项目存续期间,保管箱不可开封,做到静态质押。

信托公司们的风控看似无懈可击,但上海黄金交易所安排有黄金相关的标准质押,武汉金凰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单位,最安全的质押就是黄金交易所的标准质押。从黄金成色保障、流动性、变现等方面考虑,标准化质押肯定是不二之选。但信托公司们还是接受了流程复杂,步步需小心的黄金实物质押。

为什么不采用黄金交易所的标准化质押?为什么不采用黄金交易所的标准化质押?为什么不采用黄金交易所的标准化质押?

重要的事情问三遍,就楞没找到一个击破选择实物黄金质押的理由?

金融企业搞合规风控,不仅是要动作到位,而是要真落到实处。

“怪异”的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参与质押融资,常用的条款和保险事件就是质押物的风险损耗和灭失,但案件中的保险条款增加了“如(标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标的是否符合保单约定是保险合同成立或有效的前提,而不是相反,把前提作为保险事故。保险合同这一约定是不是有点“怪异”?可以这样说,保险公司在整个事件中最吃重,但也最“怪异”。

笔者注意到保险公司的表态。人保方面表示,金凰案件中,人保财险武汉市分公司承保的是财产基本险,与武汉金凰订立的保险合同条款为在银保监会正式备案的《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下称“保险合同”)。其中保险合同第5条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由于保险合同第7条将“盗窃、抢劫”责任免除,武汉金凰附加投保了“盗窃、抢劫风险”。因此,人保财险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只对上述6种原因导致的黄金“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保险合同第3条明确约定:“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鉴于上述条款的限制,双方通过增加特别约定的方式,将黄金标的扩展承保。特约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无法离开保险合同而独立存在;双方对于投保险种、保险事故发生、责任免除等事项的约定,仍以保险合同,即《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的约定为基本遵循,财产基本险的属性没有发生变化。

这些表态,明白在告诉世人,人保也已发现了怪异,这些怪异与保险本质不符。

另外,人保也指出了信托公司们的一个基本性的错误:即使是保险公司的受益人,你也无权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我翻看了很多公开报道,很多质押物保险合同,直接约定债权人为质押物的保险的受益人。这好像法理上不通吧?这不是保险法问题,这是担保法问题。

大雷爆炸,最后是谁的坑?

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承担责任,那么信托公司们都可万事大吉。从保险条款上看,也确实是这样约定。

我们看一下披露出来的《特别约定清单》,该清单“特别约定2”:“本特别约定条款系对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扩展补充,标的黄金的质量和重量由保险人承保。……。如果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及本特别约定清单约定(包括但不限于黄金掺假、纯度不足、重量不够等),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对收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特别约定,人保实际上是在向信托公司们保证所质押黄金的质量和重量。这可是白纸黑字,信托公司们完全可以说,不是你这个特别约定,打死我也不接受武汉金凰的质押!

但正象前面表述的那样,保险公司的条款透着“怪异”。怪异就会什么情况都会出现。

由于条款的怪异,笔者曾怀疑保险单的真假或涉及相关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但从人保方面的表态来看,人保要抛开这些不利局面,立足保险合同的本质,在对保险合同的条款理解和解释上作文章。这个思路如果能够争取法院支持,掉坑里的就是信托公司们。

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对信托公司们也极其不利。如果质押的黄金是假的,那么,直接贴合了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

虚构保险标的是保险诈骗行为,保险公司不会也不应该将保险标的自身的虚假作为保险事故。

事实和谜底的揭开,也许最终要通过刑事途径。最后是谁掉坑里,是信托公司们?还是保险公司?我们也边走边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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