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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宝事件需要厘清的十二个事实和法律问题

发布者:高依升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4日|分类:金融证券 |793人看过


 

自媒体时代,一发生惊掉人下巴的事件,就会有铺天盖地的文章;有严肃负责的,有想当然的,也有博人眼球的,也有恶劣的(不说了,你懂的)。作为一个法律人,法律从业者,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发表观点,使受损失的投资者不再疑惑和彷徨,使社会尽量减少谬误。

一、原油宝的交易结构如何?

原油宝是指中国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挂钩境内外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产品,按照报价参考对象不同,包括美国原油产品和英国原油产品。其中美国原油对应的基准标的为“WTI原油期货合约”,英国原油对应的基准标的为“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并均以美元(USD)和人民币(CNY)计价。中国银行作为做市商提供报价并进行风险管理。个人客户在中国银行开立相应综合保证金账户,签订协议,并存入足额保证金后,实现做多与做空双向选择的原油交易工具。

根据这一定义,原油宝的交易结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

1、做市商交易模式,也就是银行直接对客户提供连续交易报价,客户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做多或做空。

2、客户在银行买入或卖出的钱,并没有直接打入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这与外汇交易机制是非常类似的。跟期货和股票的代理交易方式则非常不同,期货和股票交易中,客户下单是直接被券商和期货公司拿到交易所中与全市场的其他投资者达成成交的,如果成交不了则客户交易挂单就失败了。但在账户原油这种做市商交易中,投资者是直接跟银行(作为做市商)成交的。

3、挂钩期货合约,意味着中行根据“WTI原油期货合约”,“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规则和价格报价,原油宝行情也会随着这两个市场而波动,结算、交割也会遵循同样的规则。

4、挂钩期货合约,中行根据原油宝投资客户的“净多/空风险敞口”相应持有“WTI原油期货合约”,“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的期货合约头寸。有些公众号文章说中行原油宝只是虚拟期货交易,从理论上来说,某个时点会出现,那就是多空平衡的时候;但更多的时候是原油宝产品模式会存在“净多/空风险敞口”,为了对冲敞口风险,银行就需要在上述两个市场相应持有做多或做空头寸。

二、原油宝的产品性质是什么?

从原油宝的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原油宝不是“原油交易工具”“交易产品”,更不是“理财产品”。

   笔者赞同原油宝属于证券衍生品的认知。原油宝其实属于一种对原油合约进行了证券化处理的“浮动收益凭证”,这种产品在华尔街被称为“linked notes”,又被称为“连结型证券”,属于证券衍生品的范畴。

三、原油宝投资者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中行原油宝的业务介绍,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交易起点低:交易起点数量为1桶,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0.1桶。

2、渠道便捷:客户可通过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银行渠道办理交易业务。

3、适用对象: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原油市场有一定认识且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客户。

从上述介绍来看,投资原油宝可以说几乎没有什么门槛。笔者如果很闲,也许哪天脑袋一热,也会敲上一笔。

但,笔者想指出的是,既然原油宝挂钩“WTI原油期货合约”,“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投资者必须熟知这两个市场的行情和规则,不能闭眼操作。

四、中行是否有推出原油宝的资质?

大家印象里,估计很多人会停留在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上,实际上中国的银行业一直就没停止过全能型的冲动;银行直接涉足过证券、信托,银行从事国外金融市场的交易,发行理财产品,做市,提供各种金融工具。据笔者所知,券商、期货的资管产品很大程度上就是银行理财资金推动而产生或不断膨胀的。

中行作为中国的四大行之一,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推出原油宝业务,资质当不需怀疑。只是,提醒注意该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客户是适合度评估、风险承受能力的规定。

五、中行是否有权向客户追索保证金?

   中行公告称中行已按照交易规则已经按-37.63美元的价格结算。中行结算平仓后,他当然有权要求原油宝的投资者按照相应约定或规则结算,并补足保证金。

在中行原油宝适用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商品业务交易协议》第十四条对于银行的追索权,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不及时补交相关资金,还会出现逾期利息的问题,不排除与个人征信也可能产生关联。

至于因某种理由提出赔偿要求,那是另外的问题。

六、中行是否有权主动平仓或移仓?

首先纠正大家的一个误区,那就是把期货市场里的做市商或经纪商的强制平仓权理解为是其义务或职责,这是不对的。强制平仓本来就是做市商或经纪商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设立的保护自己权益,避免自身风险的措施。这是他的权利,他可以不行使。

实际上,正如中行公告所述,对多头来说,在期货交易价格跌到负值之前,所有多头的保证金都是100%,而不是20%,中行哪来的权利对多头客户强制平仓?

作为原油宝的投资者,在WTI修改规则可以负值交易的时候,如果他意识到风险的时候,他完全可以在原油宝系统自行平仓和要求移仓。只有投资者自己指令平仓或移仓,才能避免损失,因为原油宝的结算交割是在原油宝的系统内完成的,是遵循原油宝的规则结算的。从结算规则上说,如果中行意识到风险,中行将其在美国原油的期货合约头寸平仓,不影响原油宝继续与投资者按421日的负值结算。

七、中行主动平仓或移仓的风险在哪?

如产品交易结构所述,中行在美国原油的期货头寸只是为对冲“净多/空风险敞口”;如果原油宝投资者不改变持仓方向,平仓或要求移仓,中行自行清空期货头寸意味着直接产生风险敞口;这无论从任何角度都是说不过去的。除非适用原油宝的相关协议约定中行在一定价格、条件或一定时间点有权决定客户的平仓或移仓,做到与在美国原油期货市场的头寸相匹配。

八、中行是否有可能已平仓?

网上有人认为,-37.63美元这个价格是中行砸出来的,这个可能基本不存在。

如前所述,中行不得不保留在美国原油的期货头寸以对冲“净多/空风险敞口”。

从事实上看,当-37.63美元这个价格出现时,中行完全蒙掉了,第一反应是怀疑交易系统是不是出故障了,怀疑这个价格的真实性。如果中行是在-37.63美元的价位上平仓的,就不会怀疑这个价格的真实性。

当然,中行没有操作,但中行仍应按照交易规则按-37.63美元的价格交割或者结算。中行结算平仓后,他当然有权要求原油宝的投资者按照相应约定或规则结算,并补足保证金。

九、原油宝的设计缺陷是什么?

如前所述,中行对应“WTI原油期货合约”,“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设计的原油宝,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中行将其持有的期货合约拆分到了众多的散户手中。换句话说,通过原油宝,中行在“WTI原油期货合约”,“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两个期货市场的持有头寸的决定权分散到了众多的散户手中。

中行想将自己在美油期货上的多头头寸平仓,他不能不考虑散户的指令,也就是散户的持仓状况。说中行被散户绑架一点不为过。

十、是否有原油宝投资者赚得钵满盆满?

有亏的,肯定有赚的;持多仓的损失就是空仓的收益。但估计持空仓的凤毛麟角。正如有文章指出,临近交割日形成了多单的堰塞湖。散户的越跌越买效应,更加重了多单的踩踏。

十一、投资者是否有向中行索赔的权利?

首先要搞清楚中行做错了什么,投资者的索赔才会有的放矢。

中行在“WTI原油期货合约”,“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的头寸是否平仓是其自己的事情;根据原油宝产品设计规则,中行无权随意改变客户的指令,无权代替客户下达平仓或移仓指令。中行也无权对保证金比例仍为100%的多头强制平仓。

中行原油宝设计有缺陷,但能否上升到法律责任的层面?中行将具有高度风险性的美油期货拆分给了众多的中小投资者,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的监管要求是否产生民事赔偿责任?

还有一个问题,投资者是否应该熟悉“WTI原油期货合约”,“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两个市场的交易规则?中行是否有义务随时提示风险?提示风险是否腰够细够明确?

有的投资者说,自己曾在交易日发出平仓的指令;这个可以有,只要有证据证明你发出了,中行作为做市商,没有理由不接受;即使美油期货市场多单难以成交,中行作为做市商仍有义务为你的多单平仓。做市商的真正作用就在于关键时候他会接盘。但有几个多单持有者当时是想平仓的?

十二、原油宝事件给我们的教训是什么?

    教训很多,只说两点:

     1、金融市场需要风险意识,要时刻绷紧风险防范这根弦。

    原油宝的缺陷(主要是中行在美油的期货头寸被散户绑架的情形)很容易被美油期货市场的鳄鱼们嗅到味道。负值交易规则的修改,结算价格的可被操纵性(几分钟的时间段、几十单的交易额就可操纵),不排除宝宝被盯上了。细思极恐。

     狼隔空咬了你一口,如果狼来了呢?

     2、散户的钱好圈,但散户亏损的打击面和影响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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