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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基金的比较

发布者:高依升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2日|分类:公司法 |320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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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主体不同

与公司对应的是股权、股份和股东。

与基金对应的是份额和份额持有人。

2、投资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一般地说,公司是股东设立并由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和运营公司的运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虽然通过董事会、总经理及监事会等日常机构负责公司的运营,但股东对日常机构的设置及人选有决定权,甚至股东本人可以直接就是日常机构的人选,只是身份和角色的变化,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和管理参与具有预见性、直接性、经常性。

基金是由基金管理人募集设立并管理和运营,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设立和管理运营上没有参与权。虽然法律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安排,但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事项具有外部性、滞后性、补救性、临时性。

3、基本法律关系不同

公司的基本关系首先是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持有股权数量的差别决定着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和参与管理程度。

基金的基本关系是基金管理人与份额持有人的关系,份额持有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关系,份额持有人之间份额持有的多少与他们对基金的运营和管理没有关联。

4、公司存在股东分化的现实问题

由于股东之间持有股权数量的差异,公司实际存在着部分股东(主要是大股东、控股股东)利用持股优势剥夺或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形下,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地位趋同于基金管理人,小股东地位和作用趋同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5、日常运行模式相同

单纯从法律和某种程度上讲,公司的董事会、总经理以及监事会等日常机构负责公司运营和管理,与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具有相同的性质,即,都是受托管理。

公司存在内部人(公司内部脱离了股东控制的日常机构或管理层)控制的情形并不多见。一般情况下,公司日常经营机构的独立性难以保障,随时受股东(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约束和影响。

6、权利保护和法律规范的侧重点不同

从利益平衡或权利保护的角度讲,公司法应侧重于规范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基金法要严格规范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和行为,以切实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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