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依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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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条款中的领售权与共同出售权

发布者:高依升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1日|分类:公司法 |1469人看过

投资协议条款中的领售权和共同出售权,虽然都是股东对外出让股权,但却有明显的区别。

        1、先看概念

领售权,就是指VC强制公司原有股东参与投资者发起的公司出售行为的权利,VC有权强制公司的原有股东(主要是指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共同出售权是指创始股东欲转让或出售股份时,必须通知投资者,投资者有权按出资比例以创始股东的出售价格与创业股东一起向第三方转让或出售股份。

    2、股权售出的发起人不一样

领售权的发起人是风险投资机构;VC的退出渠道之一是投资的企业被并购(M&A),通过将企业出售给第三方,VC可以将自己的股份变现。但是,VC通过自己所谓的增值服务,千方百计找到一个合适的并购方之后,创始人或管理团队可能并不认同并购方、并购方的报价、并购条款等,导致并购交易难以进行,这个时候,VC可能会搬出一个杀手锏——领售权(Drag-Along Right),强迫创始人接受交易。

共同出售权的股权出让的发起人是创业者;风险投资机构享有共同出售权,以便相机决定是否与创业投资人一起出售股权。

3、后果不一样

领售权往往导致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导致公司清算,结果往往有利于风险投资机构;

共同出售权,也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但这首先是创业者的一种主动行为,一般有利于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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