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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印鉴

发布者:高依升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0日|分类:公司法 |742人看过



自从《民法通则》(1986年)确认法人制度以来,法定代表人这个概念就如影相随。30多年以来,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或具有法律意义的身份,法定代表人制度却一直是不完整和支离破碎的。而这一现象与公司印鉴的存在具有直接的关系。

                                        法定代表人的现实尴尬     

《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均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具有对外代表公司的法定权力。这有点“朕即国家”的味道,但现实有点尴尬。

1、法定代表人无内部专属职权,其履行对外代表权需依托内部权力机构的决策

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决策上无专属的权力。《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以及《公司法》都未规定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拥有的专属权力。

当然,由于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人们想当然的认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当然具有高的权力。这是一种错觉。想当然的对法定代表人施加某些法律责任往往与现实不符(稍后将做叙述)。

2、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具有非完整、非专属的特征

非完整。一个非常普遍的事实是,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文件需依赖于公司的公章、合同章等公司印鉴,法定代表人的单独签署一份合同往往不被认可。

非专属。谁掌握公司的印鉴谁就掌控公司的对外代表权。签订合同可以不依赖于法定代表人的认可,只盖公司公章或合同章即可;盖一枚公司印即可授权委托公司其他人员对外代表公司,也不一定需法定代表人签署。

上述情况导致: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代表公司,甚至没有人代表公司,代表公司的只有飞来飞去的橡皮图章。

3、对法定代表人施加责任往往不符合现实。

《民法通则》有专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取而代之的《民法总则》并未保留相关内容。以前的厂长、经理有足够大的权力,因而,承担相当的责任理所当然;但对公司制下的法定代表人来说,《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律责任与其在公司内部的地位往往在逻辑上不通。如果董事长做法定代表人,他只拥有董事会的一人一票权力;如果由总经理做法定代表人,他的经营决策要服从于董事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失信黑名单制度,各地法院在执行时往往将法定代表人一并列入。对此,法律业界反对的声音很高。

刑法关于单位犯罪、与公司有关的犯罪,有关责任人员必须承担责任,但不能一概而论动不动就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1、由董事长掌管印鉴还是由总经理掌管印鉴的问题

每个公司都有印章。但是,这些印章,特别是代表公司的公章,应该由谁来掌管?虽然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印章保管方法,但代表公司权力和责任的公章在公司法等法律中却没有规定。一般来说,公司公章的掌管者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按照规定,董事长是企业法定代表人,而总经理是负责日常事务的最高管理者。因此,由谁来掌管公司的“帅印”确实是一个敏感问题。北京市东城法院有判例判定:法定代表人是“掌印者”。这在国内是第一个相关案例,因此受到管理学界和法学界重视和议论。 根据报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诉求,要求公司不得由“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保管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公章”,结果法院给予支持,判决总经理不是公司“掌印者”。东城法院这样认为:公司的行为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公司的行为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时,除了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外,法定代表人也要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公司公章等财物的保管应由法定代表人进行管理。

2、实控人掌管公司印章的情况

极端的但也常见的现象,有的实控人掌握公司的印鉴、证照满天飞,法定代表人空挂;有的利用他人名义注册公司,掌握公司印鉴、证照,非法经营、偷漏税、故意不缴纳税收。

实控人掌管印章一般也是委托具体人员保管,具体保管人员盖章后,甚至会出现保管人员也无用章记录的情形。

3、印章管理无序状态的公司

缺乏印章管理制度,印章保管人责任心不强的情况下,会出现谁拿到印章谁盖,缺乏责任人。

4、几套印章的情况

5、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往往伴随公司印章的争夺

完善法定代表人制度,严格公司印鉴管理

1、切实贯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法定性

法定代表人人制度不应是可有可无的虚职,而应充实、完善。

很多文件或事项中都要求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如,法院诉讼,向政府机关出具报告、意见,纳税申报,银行开户,等等。合同签订时,有的也明确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有案例很能说明问题,法定代表人使用伪造(私刻)印章签订的合同有效。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仅仅是一个具体的自然人,也是可以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外以企业的名义作出的意思表示即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故对相对人而言,法定代表人是否使用私刻的公章签订合同不属于相对人应当主动审查的范围。签章只是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并非意思表示本身。既然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则法定代表人在签约时使用的印章是否真实已不再重要。

2、从法律上确定法定代表人掌管印章的职权,避免公司印鉴无人掌管的状态,减少公司无人担责的现象发生

印章掌管和保管不一样。随便问一个公司,都会回答你印章由办公室保管和使用,但这不是掌管。办公室使用印章应根据公司决策流程和决策结果。应有人负责制定流程,并对流程的有效性负责,也就是说,应有人对印章的非法或不合规使用最终承担责任。办公室的文秘,就是普通一雇员,如违法违规使用,他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办公室人员将印鉴拿走了,谁有权向其追索?回答很简单,是公司,那谁代表公司?那就是法定代表人。因此,应确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掌管责任,由其制定印章的使用流程,组织和督促流程的落实,并赋予其直接代表公司随时收回印章的权力。

一句话,公司印章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掌管,并使两者紧紧结合在一起。

3、落实法定代表人掌管印鉴的职权,实现公司内部机构的制衡

实践中,很多公司存在董事长和总经理权力谁大谁小的问题,这在很多国企、集体企业特别明显;从法律上来说,董事长与总经理各有职权分工,无所谓大小。董事长只有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权力,总经理却是董事会决策的日常执行者和落实者,如果总经理掌握了人事、印章使用等权力,董事长很容易被架空。但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由其同时掌管公司印章,由其负责印章使用流程,并组织实施,那么,这对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层就有监督制约作用,对公司稳健运行显然更有制度保障。

只有法律上赋予法定代表人掌管公司印鉴或证照的职权,也才能从责权利相统一的角度追究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上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公司印鉴的种类繁多,应适当控制印鉴的种类数量,并做好管理

公司公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营业部章、人事专用章,临时刻制的收发章、业务章,等等。有的印章具有对外效力,有的则不具有对外效力,不具有对外效力的,也不能说没有风险,印鉴的多样化意味着公司代表权的分散和难以控制,如果管理不好,会给公司的运营带来诸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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