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依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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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隐蔽瑕疵的权利保护

发布者:高依升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827人看过


生活中,本来期望买的商品可以用很长时间,结果也许不到一半时间就质量问题频出。有的问题是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有的问题却是在购买前就存在的。后者就是所称的隐蔽瑕疵。以下根据律师咨询和业务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就日常容易混淆的概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作一下简单梳理,以厘清商品隐蔽瑕疵的权利保护。

一、瑕疵与缺陷

1、概念的区分

缺陷的实质是指商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判断某商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看该商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

瑕疵是指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所具备的性能低于明示的商品标准,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判断某商品是否存在瑕疵是看该商品是否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使用性、效用性以及其它约定的品质。

商品缺陷关注的是商品的安全性,而商品瑕疵关注的商品的效用性。

2、责任后果明显不一样

缺陷责任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专列产品责任一章,该法中的产品责任仅限商品缺陷责任,该法将商品缺陷责任定性为特殊侵权责任,生产者应当为缺陷商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能指明商品来源的销售者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瑕疵责任是指则是指商品销售者就买卖标的物的实用性、效用性或其它品质对买受者承担的默示或明示担保责任,它属于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范畴。

3、法律规范不一样

缺陷责任除了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外,还有《产品质量法》、3C认证、召回等行政管理和行政强制措施,甚至也有产品缺陷责任保险制度。商品缺陷的责任不受商品投放市场或商品投入使用的时效或期间的限制。最典型的就是召回制度。

瑕疵责任主要适用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法规,有关合同条款对有关商品瑕疵责任的认定往往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商品瑕疵责任的认定或追究受制于时效或期间的限制。最典型的质量异议期制度。当然,商品瑕疵问题,也有一定的行政法管理和干预,如消费领域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保修期与质保期

严格说来,这两个概念都不是法律概念,没有明确的法律上的定义。

1、保修期

一般理解,保修期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卖出商品时承诺的对该商品因质量问题而出现故障时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时间段,即免费维修期限。《合同法》中没有关于保修期的规定。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商品三包规定中也对部分商品的最低保修期做出了规定。

保修期要解决的问题是,商品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质量出现问题而无法正常使用时,商品的出卖人或承揽人在一定期间内负有维修以恢复标的物正常使用功能的义务,并承担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保修义务是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定期间内,出卖人或承揽人依然负有维修并承担费用的后合同义务。

2、质保期

质保期,也叫质量保证期,系出卖人向买受人承诺商品符合质量要求或使用性能的期间。通俗地讲,就是指该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寿命。我国现行法律对质量保证期并没有一个系统的规定,而是散见于各个单行法上,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建筑法》等等。显然,有明确质量保证期规定的大多是关系国计民生或者与广大消费者密切相关的领域,法律需要对这些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把关。《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对质量保证期作了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在各类买卖合同中自行约定质量保证期。

当你购买的商品使用到还不到你期望时间的一半而报废的时候,你会发现质保期早就过了,这说明什么问题?质保期短了!

鉴于保修期和质保期都无明确、具体的法律定义,应该在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定义,以便于之后引起歧义。

三、隐蔽瑕疵的权利保护

1、什么是隐蔽瑕疵?

隐蔽瑕疵通常是指无法通过肉眼检验,是需要经过使用或者专门鉴定方能发现的瑕疵。实际上,隐蔽瑕疵即使专门鉴定,也无法发现,而是在使用过程中暴露的。隐蔽瑕疵是在生产过程中自始存在的,但它在你使用2年或者更多年后瑕疵暴露了出来;有些瑕疵是可以修复的,有些瑕疵甚至不可能修复。

当你购买的商品使用到还不到你期望时间的一半而报废的时候,可以认为商品自始存在隐蔽的瑕疵!

2、关于隐蔽瑕疵的法律规定

对隐蔽瑕疵,应该如何应对。《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质量异议期,这对表面瑕疵或可采用简单的测试方法鉴定的隐蔽瑕疵,应无操作障碍,只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异议就是了。但有些隐蔽瑕疵,商品投入使用后可能一直没有发现,对此,《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从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即所谓的两年最长合理期限),也就是说,两年内商品发现隐蔽瑕疵,商品购买或使用人仍可以提出异议;而超过两年,购买或使用人则无权提出异议。

对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存在争议,认为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商品购买人不公平,因此,认为两年最长合理期限不适用于隐蔽瑕疵(北京市高院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3、关于隐蔽瑕疵的合同设计

1)商品买卖双方可以就隐蔽瑕疵的担保期限自行作出约定

合同法强调的是意思自治,允许合同双方自行协商,隐蔽瑕疵的担保期限也不例外。《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同时有两个例外:一是合同双方约定了质保期的,质保期长于两年的,按质保期的约定;二是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商品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根据质保期例外的规定,既想买到经久耐用的商品,又担心商品有隐蔽瑕疵的商品买受人,在购买商品,特别是一些高精尖商品时,应争取足够长的质保期。商品出卖人宣称它的商品可以用多少年,最好就约定几年的质保期。

当然,不以约定质保期的方式,而是明确约定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商品寿命期内的隐蔽瑕疵担保责任,或许更贴切,也符合合同法的自治精神,法律理应支持。

2)隐蔽瑕疵的补救措施

商品瑕疵责任的基本救济方式,主要是修理、更换、赔偿损失和退货。四种方式说起来简单,但法律性质上差别大,其中修理、更换和赔偿损失可以不涉及合同的解除,但退货实际上是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如果在质量异议期内,解除合同退货是正常的,因为是处于履行合同过程之中;但商品使用1年以上,2年甚至更多的情形下,由于隐蔽瑕疵而导产商品寿命结束,这时要求退货则是要解除双方签订并履行完毕的买卖合同。这其中需要一定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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