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职业放贷人问题
是否是职业放贷人,一般属于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情,甚至由法院统一制定标准。
公司如果主动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并要求出借人返还过高的利息的话,还缺乏依据,无操作性。
实际上,是不是职业放贷人,如果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也可以,但现在好像不知道该由哪个部门管。除非涉及非法经营罪,由公安经侦立案处理。
2、超过36%的利息可以主动起诉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相关案件正在审理的,直接向审理法院主张驳回超过24%利息的部分;已由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结案的,如果利息超过36%的,可主张适用法律错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前已经多付出,超过36%的利息部分,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不管有没有合同,把所有打款记录找全,算总账,只要本金和利息总和超过36%标准的,就起诉要求他返还。当然,要把正在诉讼中的或已诉讼判决调解结案的,单独计算单独处理。出借人人甲账户过来的钱,大多归还到了出借人乙的账户,就把他们搞在一起计算。
作为一个策略,在法院正在审理和执行的案件,可把以前出借人收取的超过36%的利息部分要求在案件中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