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咨询顾问,首要的是考察提供咨询顾问服务方(乙方)的专业判断能力、信誉、声誉,这比什么都重要,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司(甲方)的项目决策有时会直接采用咨询顾问方(乙方)的建议或方案。
在上述前提下,合同只有一处修改建议,即合同中6.1中“但因国家法律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取得项目地块或项目开发未能获批等不构成不可抗力。”建议列为构成不可抗力因素,修改为“因国家法律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取得项目地块或项目开发未能获批,构成不可抗力”。
其它对所审查合同无修改建议,只作如下几点提示:
1、合同中,对甲乙双方各自分工需提供的材料没明确列明,但对甲方来说,提供的资料越全面、越准确,肯定是对甲方有利的;
2、合同中约定了甲方有对乙方工作成果(报告的初稿、终稿)的审查、认可的权利,甲方应充分行使该权利,审查乙方报告中所依据的资料和数据来源、逻辑判断角度、深度等方面,以督促和确保乙方提交工作成果的质量。
3、合同中约定了乙方违约损失的赔偿限度,即最高赔偿额为合同金额;这从业务和行业角度应可接受。当然,从周延性、从极端的方面来说的话,可以增加类似“如乙方团队成员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报告所依据的众多资料不实、过时,而造成报告的结论发生偏差,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表述。但极端终归是极端,因此,在此,不建议增加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