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褚文柳|时间:2022年04月19日|1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文柳,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XX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XX。
负责人:凌X,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该支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邢XX,男,1971年3月10日生,住启东市。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永安XX公司、原审被告邢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1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XX于2021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陈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