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新城·阳光国际广场*地块第*幢*层*号房;建筑面积50.39平方米;房屋总价479,246元;被告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被告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应继续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被告仍不能在一年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则被告必须在一年期后6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初始登记。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后一年期内原告不退房,被告按已付购房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7月22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也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项义务,现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律师点评:被告作为一个成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熟知房屋买卖、办证的各项环节,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能够预见到逾期办证风险。被告辩称因测绘迟延导致其办理初始登记迟延属于配合政府部门的行为及非其能够控制的原因,被告应当对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的规划、验收、测量等必经程序具备专业的认知,且其在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时也对此预留了充足的期限,被告的该项辩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裁判结果: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3,97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