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章律师
成章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15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贵州-毕节执业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毕节市XX公司与魏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成章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毕节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魏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毕节市XX公司委托代理人杨XX、候XX,被告魏XX及其委托代理人彭XX、李XX,被告中国XX公司委托代理人罗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节市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170元。其中修理费及工时费等31,170元;耽误车辆租赁及车辆磨损等损失2,4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1日,魏XX驾驶车牌号为贵F×××××的小型轿车,从万晟阳光城售楼部往学院路方向行驶,途经德溪路万晟阳光城XX时,所驾车辆车头碰撞由宋X的无号牌垃圾车左侧前轮(车辆识别代号为:LGAW9E1H1AXXX,发动机号:YC4ET40-20),导致垃圾车碰撞路边的花池和树木,造成魏XX受伤,路边花池和树木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毕节市七星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7月1日,作出第52240182XXXX12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魏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宋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且涉事双方当事人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是调解后被告并未与原告协商解决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由于被告车辆碰撞导致原告垃圾车严重受损,已不能正常出租给他人使用。现该车在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因此次事故被告魏XX负主要责任,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方的车辆是政府采购的,并未有牌照和行驶证,入保的时候用车辆的发动机号入保的。原告在开庭时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45,96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其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毕节市XX公司承担。
成章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毕节
  • 执业单位: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520********9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