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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喜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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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助力撤销限期改正通知

发布者:喜睦律师集团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6日|分类:拆迁安置 |643人看过



【案情简介】

周先生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某街道拥有房屋,因当地进行项目建设,房屋面临征收,但是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所以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6年9月12日,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周先生自行拆除上述房屋。看着手里盖着大红章的文件,周先生自然不希望自家房屋就这么被稀里糊涂的拆掉,所以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权利。

案件审理

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明显是企图以拆违实现拆迁目的。所以,律师决定现对这份违法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提起复议程序。复议过程中,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该通知只是一个督促行政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合法状态的过程性要求,并没有载明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法律后果,无制裁性和强制性,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说白了,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满足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看似如此,但拆迁律师自然不会被蒙混过去。在律师看来,这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表面无关痛痒,实则已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而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也认可了律师的意见,认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的内容依法已经具备责令限期拆除的意思表示,对涉案建筑负责人的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自然有权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此外,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也采纳了律师主张的上述通知存在程序违法的观点,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前,未作出立案决定、未向申请人告知作出限期拆除的事实、理由、依据,未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作出上述通知后亦未向申请人送达,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至此,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经属于事实和程序违法。所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了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温鹿城法责改字[2016]第X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喜睦说法】

  在拆迁案件中,由于拆迁难度大,有关部门就会另辟蹊径,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一方面以此降低被拆迁人的期望值,从而以较低价位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拆除违章建筑来实现其拆迁的真正目的。本案中的周先生一家人遭遇的便是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幸运的是他可以在适当的时机选择正确的拆迁维权途径。

  每一次拆迁都是一个庞大的工程,而每一次维权亦是如此,所以在拆迁维权的过程中,从不会有所谓的常胜将军。本案取得这一阶段性的胜利,可以说是为后续维权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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