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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喜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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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乱颁证 法院来维权

发布者:喜睦律师集团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720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告先生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某村拥有一宗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后来该土地所在区域进行土地征收,因征收补偿不合理,先生与征收方未就征收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先生的承包土地竟然被强行圈占。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考量,先生决定委托喜睦律师事务助其维权。

案件审理

在律师介入案件后,马上启动了相关的法律程序。

  首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程序让当事人得知在自己的承包地上,临渭区城建局已为第三人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次,针对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起诉讼。当事人得知自己的承包地已经为第三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这种行为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是再次提起了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程序。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从事实方面和程序方面提供了很多的证据,但是我方律师慧眼如炬,针对颁证的行政行为从程序方面给予有力回击。 主要对被告提供的地籍调查表提出异议:原告作为使用权人之一,但被告并未对原告进行告知、确认或听证程序。而这恰恰成为法庭辩论中我方的制胜关键。

  当然,法院最后也根据该点作出如下审理:

  因第三人未提交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被告未对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进行审查,故忽略对原告在地上附着物的甄别,影响了原告的利益。

  另外,被告在指界时也没有填写指界时间,也属程序上的瑕疵。

  庭审过程中出现了一点小意外,我方本来请求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得知该土使用权证已经被注销,故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捷报终于传来。手捧胜诉判决,先生喜不自胜。

  判决如下:被告临渭区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法。

喜睦说法

  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应当通知并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因为当事人有知情权、申诉申辩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

征地拆迁中补偿协议的签订确实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可是因为拆迁关系着被拆迁人的重大利益,自然不会轻易地作出妥协和让步。但是最终让被拆迁人低头的应当是神圣的法律和透明的程序,而不是地痞流氓式的暴力,更不是卑鄙地半夜下黑手。所以,广大被拆迁户在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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