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明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鹏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诈骗罪司法观点12,单位职员虚构公司业务、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者:李晓明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677人看过

诈骗罪司法观点12,单位职员虚构公司业务、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1、杨涛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218号。

2、被告人杨涛,湖北省武汉市。

3、杨涛2013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武汉统建公司东方雅园项目销售经理,明知公司还未开始对外销售东方雅园二期商铺,私自收取9名购房者被害人的房款至自己个人账户,在其过程中,还利用保管的购房合同、房屋销售专用章、副总经理印章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共骗取1000万用于赌博等挥霍。案发后,杨涛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后武汉市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4、武汉市中院判决杨涛诈骗罪15年,罚金50万。

5、杨涛上诉,湖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司法观点,杨涛是否具有代理权以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对于杨涛占有、处分购房者被害人所交付的1000万财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没有刑法上的意义。真正要看的是该1000万财产是否处于杨涛个人占有控制还是所在公司占有控制,如果1000万财产是公司控制,杨涛构成职务侵占;如果1000万财产是杨涛个人控制,则杨涛的行为性质属于诈骗,应认定为诈骗罪。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