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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分手了能要回来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10月10日分类:转载浏览:0次举报

恋爱期间几十笔转账

满是美好心意

缘分落幕

昔日钱款往来

却剪不断、理还乱?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曹某(女)与黄某(男)确认为情侣关系。恋爱的两年间,双方频繁通过微信进行相互转账,用于支付各类消费娱乐、互赠礼物等。

恋爱关系终止后,曹某整理了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主张扣除互赠礼物及共同消费后,黄某仍有43000元未予归还;而黄某认为,恋爱期间双方金钱往来频繁,扣除互赠礼物与共同消费后,借款金额仅为21600元。

双方协商未果,曹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归还借款43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黄某与曹某恋爱期间多次向曹某借款,双方虽未订立借据、欠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债权凭证以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但曹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等证据,主张其与黄某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证明其向黄某出借款项合计43000元,且黄某收到借款后未全面清偿债务。因曹某的陈述与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故法院对曹某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以及黄某拖欠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

黄某辩称仅认可案涉21600元属于借款,对剩余款项不予确认。经法院审理查明,其中一笔是曹某转给案外人陈某的款项,曹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该笔转账系黄某指示曹某支付,黄某未能提供明确的反驳证据;另一笔是黄某主张为曹某赠与的款项,黄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当由黄某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对黄某的全部抗辩主张均不予采信,判决黄某向曹某归还借款430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间的金钱往来往往混杂着赠与、共同消费、借贷等多种性质,一旦双方关系破裂,容易引发财产纠纷。

鹏法君提醒,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应当增强证据意识:提前明确资金性质并留存书面凭证;转款时尽量选择微信、银行转账等可留痕的方式,并备注款项用途。如果双方是借贷关系,建议保留借据、欠条,或是能明确体现借款意思的聊天记录。一旦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借据、欠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支付备注等,都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证据。理性处理恋爱中的金钱关系,既是保护自身权益,也是对彼此感情负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供稿:前海法院 作者:林培俊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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