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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辞职料理家务,恋爱3年后分手,男子诉还142万元转账,法院:酌情返还16万元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6月20日分类:转载浏览:6次举报

近日,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2019年,原告阿天(化名)与被告阿雅(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于2020年初开始谈恋爱,于2023年4月结束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阿天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多次向阿雅转账,总额达142.44万元,阿雅也向阿天转过17.50万元。

阿天表示,其中大部分转账都是冲着结婚去的,特别是两笔大额款项30万元和50万元,明确是用于购买婚房。而阿雅则辩称,这些钱都是阿天自愿赠与的,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销,早已花完。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提到的两笔30万元和50万元的大额转账虽不属于传统习俗中的“彩礼”,但结合转账时间和转账数额,其性质更接近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本案中,阿天和阿雅共同在A市、B市等地生活超过三年,并非刚恋爱就分手,双方已实际履行了类似夫妻的生活模式。同时,阿雅牺牲自己的工作,平时照顾二人日常共同生活、料理家务,也付出了时间和精力,为阿天正常工作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不能因为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来源于阿天的转账,其没有带来直接经济收入而否定其付出。

综合考虑当地消费水平、双方经济状况、身心健康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阿雅按赠与数额80万元的20%向阿天返还,最终法院判决阿雅向阿天返还16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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