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08:00-22:00
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促销红包被“自己人”扫码盗取,可真“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6月17日分类:转载浏览:12次举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家在产品包装上印制“扫码领红包”开展促销,不料印刷环节数据遭窃。究竟怎么回事,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某纸业公司承接包装袋定制印刷业务。2023年7月至10月,覃某、冯某在该公司实习,从事机械维修工作。期间,二人发现车间内存放的部分次品包装袋上印有二维码,扫码后竟成功领取红包。经暗中观察,二人发现该类二维码出自预印车间,生成二维码的红包链接数据均存储于该车间一台办公电脑内。原来,该公司客户出于营销需要,在委托印刷时自行提供红包链接数据,由公司转换成二维码并印于产品包装,消费者购买产品后扫码即可领取红包。

见有利可图,覃某、冯某商定:趁预印车间员工休息时,由覃某进入车间拷贝数据,冯某在外望风。二人先后两次共获取5家客户委托该公司印刷的红包链接数据约100万条。因数据量庞大,且部分已印制的二维码已被消费者领取,二人又安排朱某、李某筛选有效数据。朱某、李某明知系盗窃所得仍提供帮助。除直接兑现外,冯某还在网络上联系买家,将筛选后的数据打包出售,非法获利由覃某统一分配。经核算,覃某等四人直接兑现及转售所得共计33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覃某、冯某数额巨大,朱某、李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认罪态度、退赔谅解等情节,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覃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各处罚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财产形态已扩展至电子化权益凭证。本案红包链接数据直接对应商家存放在支付平台备付账户中的资金,具有明确的财产属性,非法获取并兑现、转卖的构成侵犯财产类犯罪。企业开展线上促销时,应对红包码、优惠券等采取加密、限次等技术防护措施;承接印刷业务的企业亦须完善敏感数据的加密存储、专人管理等制度,严防数据泄露。

来源:禅城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221217839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598分 (优于98.1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90篇 (优于89.3%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71951 昨日访问量:101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