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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两千余万元假冒海外知名品牌服装,法院作出判决!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6月16日分类:转载浏览:16次举报

为谋取大额非法收益,在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前提下,生产、加工、售卖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一起来看本案详情。

基本案情

约 2015 年,三名亲属合伙开设服装加工厂,在无品牌授权的情况下,承接带有海外知名标识服饰的代加工业务。后续自有服饰销路不佳、代工利润微薄,该加工厂未经品牌许可,自行加工、生产并对外销售涉案品牌服饰,形成以五人为核心,集生产、供货、销售侵权服饰于一体的家族式犯罪团伙,整体涉案经营金额六千六百多万元。

2019 至 2023 年间,两名行为人明知仓库内存放的服饰均为侵权假货,仍长期参与犯罪活动:一人负责假货入库、分拣配货、对外发货;另一人管理仓库系统、对接客户、整理线上线下订单,为团伙制售假货提供配套协助。

2017 年至 2023 年 5 月,三名加工从业者未取得品牌官方授权,私自生产、缝制带有涉案品牌标识的衬衣,批量供货给前述制假工厂。三人收取侵权货品货款分别为 1138 万余元、240 万余元、55 万余元,合计涉案金额超 1400 万余元。

2019 年 5 月至 2023 年 5 月,四名线上商户明知采购的服饰为假冒商标货品,无品牌授权仍通过电商网店对外售卖,各自销售金额为 500 万余元、390 万余元、200 万余元、80 万余元,累计售假金额超 1170 万余元。另有一名行为人明知货品侵权,仍从制假工厂采购,依靠社交平台线上零售、线下地摊摆摊售卖,售假金额超 33 万余元。

法院判决

基层法院审理认定:三名自行加工侵权衬衣的行为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使用相同注册商标,涉案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两名负责仓储、订单配套的人员,明知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犯罪仍提供帮助,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共犯定罪。

四名网店经营者、一名线下摊贩,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达到加重处罚标准,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院结合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里的地位作用,综合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作出区分判决:两名涉案数额最高的主犯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实刑;其余八名涉案人员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十名被告人分别处以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罚金,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并上缴国库。

两名实刑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注册商标承载企业品牌信誉与产品品质保障,属于重要知识产权。制假、售假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还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人民法院对该案从严定罪并判处高额罚金,清晰释放严厉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司法导向,大幅提升侵权违法成本,形成强力法律震慑,遏制制售假冒商品违法犯罪蔓延。同时本案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各人员涉案数额、参与程度、悔罪退赃情况差异化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本次裁判既有力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向各类市场经营主体释放守法经营、尊重知识产权的明确指引,持续净化营商环境,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既假冒商品注册商标,又假冒服务注册商标,假冒商品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不足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但与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合计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三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本解释所称 “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行为人出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提供服务的,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或者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应当认定为 “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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