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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贩卖“笑气”,两人被判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3月30日分类:转载浏览:16次举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有轻微麻醉作用,因能致人发笑,也因此被称为“笑气”。“笑气”对人体的危害与毒品相似,具有成瘾性,滥用对身体危害极大,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笑气”的刑事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体现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刑法手段惩治涉“笑气”等非列管物质犯罪行为的坚定立场。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起,被告人陈某、应某为非法牟利,伙同同案人田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由田某联系上下家、陈某、应某送货到广州、深圳、东莞等地,以每瓶人民币600多元的价格非法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80瓶,经营数额达5万多元。

2025年8月,被告人陈某、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二人驾驶的车上搜获“笑气”24瓶、气球4袋、气嘴1袋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笑气”瓶检出一氧化二氮成分。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应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常用于医疗、食品加工等领域。“笑气”吸入人体后会令人头晕、窒息,严重时会危及生命。长期吸食“笑气”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脑神经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近年来,“笑气”被伪装成“吸气球”“奶油气弹”等,在部分群体中加速渗透蔓延,逐渐成为不法分子新的牟利工具。

“笑气”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使用均应获得相关部门许可。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应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广大群众要认清“笑气”的危害性,坚决远离“笑气”滥用及非法交易;切勿因贪图利益,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经营危险化学品,否则将面临法律的惩处。如发现非法售卖、滥用“笑气”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   源 | 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素   材 | 白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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