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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财产赠“女友”,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1月29日分类:转载浏览:53次举报

豫法阳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私下转账婚外“女友”妻子得知后一纸诉状维权如此赠与是否作数?钱财能否悉数返还?

基本案情

王某(妻子)与荆某(丈夫)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0年至2024年期间,荆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牛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分手后牛某向荆某索要10万元,并指定荆某将款项转账至李某(系牛某母亲)名下银行卡中,后荆某通过自己的银行储蓄卡分三笔共计转账97500元。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荆某赠与牛某97500元财物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荆某转账给被告牛某的97500元,属于其与原告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荆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征得原告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原告王某的财产权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荆某向被告牛某支付款项的基础是双方之间曾存在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婚外第三者财产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法院最终确认荆某对被告牛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牛某向原告王某返还全部款项97500元。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无效。无过错的一方起诉婚外第三者,请求返还上述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即夫或妻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而非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类似本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来      源:封丘县法院        郭文涛、司想丽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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