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检察
“宋师傅(化名)为人细心,买车的事交给他,不会有问题。”谁也没料到,这份由公司董事长托付给宋某的购车任务,会变成他侵吞公司钱款的“机会”。从虚构款项到修改用款单金额,宋某用一系列隐蔽手段将140余万元占为己有,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日前,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对犯罪嫌疑人宋某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早在2022年8月,宋某入职了一家公司,成为董事长周先生的专职司机,因工作勤恳踏实,他深得老板信任。2023年2月,公司计划采购一辆商务车,考虑到宋某日常办事细致,决定将购车事宜全权委托给宋某,从对接4S店、洽谈价格到财务报批,均由其一手负责。
起初,他确实按流程对比不同车店的报价,可在准备汇报时,一个贪念在他心中滋生:“要是适当‘加价’报批,把多出来的几万块自己留下,应该没人会发现吧?”带着这份侥幸,宋某向周先生谎称“老板您中意的车型需加价19万元才能提车”,对此,周先生未深入核实便签字同意。
经过首次“不劳而获”,宋某胆子越来越大。在采购这款商务车的过程中,他接连设计“圈套”,以“进口车需缴纳关税”“车辆需装潢”等为由,向老板申请钱款,但最终都流入了他的私人账户。
不到三个月,宋某已侵吞公司40余万元,可他并未收手,反而将目光投向公司计划采购的第二辆车,他主动推荐车型,再次争取到购车委托权,这一次,他策划了更大胆的“操作”。
他先以“购买汽车配置”为由,让老板签了一张1000 元的用款单,随后偷偷改成“100万元”,拿着篡改后的批条找公司财务,而财务见有公司老总签字,便同意按要求转账,就这样,“蒙混过关”的宋某将其侵吞的上百万元巨款,均用于个人开销和商业投资。
但纸终究包不住火,“这款4座的车型怎么会有100万元装饰费?”2023年8月,当看到两张各50万元的“装潢服务费”“代理费”等发票时,周先生终于起了疑心,他当即叫来财务对账......面对铁证,眼看事情败露,无法再继续隐瞒,宋某便主动坦白了自己侵占钱款的事实,投案自首。
2025年9月,经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宋某相应刑罚。
检察官提醒
对企业而言,健全财务制度绝非“纸面文章”,需明确资金审批、支付、对账全流程规范,从根源规避风险。尤其是对大额资金支出、异常用款理由等,需核查合同、发票、交易记录等材料,避免“签字即付款”。同时,警示企业员工,信任是职场立足的基石,切勿心存侥幸,任何非法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唯有守住红线,才能守护个人与企业的共同未来。
文章来源:金山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3】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