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前途无限的博士研究生,却利用自己的高智商,通过“刷单”伪造了8个亿的虚假业务量而被判处刑罚。
近日,南湖法院审结了一起靠“刷单”抬高流水、伪造虚假业务量的虚假广告案,依法判决张某、于某、胡某、李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期,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共计43万元。
案发:靠“刷单”走“捷径”
时间拨回到2018年。张某是一名博士研究生,2018年,他成立了一家翻译服务公司,主要经营翻译和写作业务。2019年,“电商”火热,“新零售”不断冲击着线下市场,张某陆续收购了一些信誉高的天猫、淘宝店铺,公司的运营方向逐渐转为店铺运营。张某将收购来的店铺以“单坑位”的形式出租给需要的合作商,收取一定的租金和服务费、佣金。
▲张某的公司为展开更多合作,张某在全国各地成立了不同的公司,以这些公司的名义收购了20多个高信誉店铺,并招募了于某、李某、胡某等16名员工来运营这些店铺。为提升店铺商品销量、排名和信誉度,获得更好的曝光和销量,一些合作商想走“捷径”,于是询问张某是否有“刷单”业务。同时,一些“刷单”平台也主动找上了张某,希望可以达成合作。所谓“刷单”,其实就是各环节事先串通好,由张某支付给刷单平台费用,刷单平台雇佣“刷手”去张某的网店下单、付款并给出好评,网店发出空包或直接不发货。在这个过程中,商家获得了销售量、好评乃至电商平台的补贴,张某作为中间商,可以从中抽取一定佣金。在开展“刷单”业务期间,张某本人负责招揽、联系商家和刷单平台,胡某担任“运营”,负责对接商家刷单需求、制作刷单计划表、催收刷单款等,于某、李某担任“财务”,负责核对统计刷单数据、计算刷单费用、制作刷单明细表。店铺运营生意越来越好,“刷单”业务的流水也越来越大。2021年11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曾查处张某对网络店铺的刷单行为,并罚款30万元,但这样的警告并没有让张某收手。2023年9月,公安机关发现张某公司的异常行为,将其传唤。至此,这条靠“刷单”抬高流水、伪造虚假业务量的黑色业务链浮出水面。截至案发,张某共计刷单470万余单,刷单金额高达8.79亿元,非法获利至少1100万元。案发后,张某等涉案人员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共计900余万元。
法院判决:虚假广告罪!
▲庭审现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于某、胡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被告人于某、胡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经生效。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刷单”是一种虚假交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还破坏了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更会对社会诚信建设造成巨大冲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此,也要提醒广大商家,恪守法律底线和商业道德,以合法手段和途径提升产品销量,以过硬的质量和服务获得群众好评,如此才是经营正道。急功近利,利用“刷单”等不法手段最终损害的不仅是自己的商誉,还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得不偿失。
文章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湖法院编辑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提示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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