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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吃黑”到手65154元!这波操作太离谱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3月28日分类:转载浏览:28次举报

所谓“跑分”

通俗来说就是一种“洗钱”方式

有些不法分子自作聪明

以为骗取“跑分”赃款

就不会被抓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被告人谢某、王某、赵某、韩某共谋,通过某软件与不同“跑分”团队联系,表示可提供银行卡给网络“跑分”团队,接受其网络诈骗资金。

当诈骗资金打入银行卡后,四人跟随“跑分”团队在银行假意取现,趁“跑分”团队不注意时立刻驾车逃走。借由“跑分”团队不敢报警的心态,谢某等人成功用此方法“黑吃黑”三个不同“跑分”团队,获利共计65154元。

2024年7月8日,被告人谢某、赵某、王某、韩某先后被抓获。

法院审理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赵某、王某、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将银行卡给“跑分”团队接收诈骗款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515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赵某、王某、韩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韩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谢某、赵某、王某、韩某退赔三位诈骗被害人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警惕“跑分”陷阱

不要随意出租出借出售

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

自以为“黑吃黑”可以高枕无忧

实际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文章来源:综合渝水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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