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长期供货的一家公司
要求降低产品的出厂价
原因是市场上出现了类型、产品精度相同
但价格却更低的产品
经研判
A公司认为是出了“内鬼”
……
高额利诱下,他将原公司商业秘密作为“投名状”,领着原公司竞业限制补贴化名入职新公司,自认是聪明人的高某终被“聪明”误。10月10日,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高某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10月10日,高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宣判。
进货公司要求降低价格
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公司,拥有授权专利超400项,主要从事锂电池溶剂、电解液、高端新材料业务,在全球某高端溶剂市场份额已超过40%,是该行业标准制定者。该公司重视变革性技术研发,改进后的生产线生产出的产品精度更高。
2023年3月A公司长期供货的一家公司要求A公司降低产品的出厂价。A公司经沟通了解得知,近期市场上出现了一批同类型产品,产品精度和A公司的相同,但价格却更低。A公司经研判认为是公司出了“内鬼”,却苦于没有线索。不过,线索很快出现了。
“有人发给我们一张照片,虽然照片上的人戴着口罩,但我们肯定这个人就是公司分管技术的原副总经理高某,我们怀疑他跟公司技术信息被泄露有关。”A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常先生称。2023年6月26日,A公司以商业秘密被泄露向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报案。
高某从2012年大学毕业后就进入了A公司,从车间工人、主任一路升任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因工作能力突出,很受领导重用。但是在2022年3月,高某突然提出离职,无论公司领导如何挽留,仍坚持离开。
“按照规定,两年竞业期内,高某是不能到同类技术企业任职的,相应地,我们也会每月发放6000多元的竞业限制补贴给他。但是现在照片显示他违反了竞业协议,入职了相关企业。”常先生说。
2023年7月5日,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因该案系东营地区近年来发生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垦利区检察院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经过调查信息流、资金流、网络流,发现确实是高某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披露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而高某也已经使用化名入职了B公司。
抽丝剥茧精准认定犯罪事实
原来,升任副总经理的高某并不满意当前的薪资待遇,2022年3月,在收到B公司的橄榄枝——更高的职位和薪资之后,便谎称家中有事请假参加了B公司的内部研讨会。会上重点讨论了一份某设备的图纸,这份图纸对高某来说相当熟悉,因为几年前A公司建造初始设备时用的就是这份图纸。不过经过技术革新,A公司已经建成了投入更少、产出更精的生产线。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高某将A公司的设备细节作为自己的修改建议提出,后又根据B公司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提供给了B公司。
“这些都是我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总结出来的,并非A公司专有的信息技术。”案发后,高某对自己向B公司提出项目修改建议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电子邮件的内容是其本身的智力成果,与A公司无关。
认定商业秘密的构成是指控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第一步。承办检察官高波虽然办案经验丰富,但是谈起化工技术确属“小白”。
检察干警到涉案企业进行调研。
“总不能高某随便说一个专业名词,我们就一头雾水,得研究透了才能十拿九稳。”为了准确定性,高波带领知识产权办案团队多次走访权利人公司,了解、查看、对比涉案技术,听取专家意见,并指导公安机关收集A公司以往签订的合同、与客户商洽的记录、保密制度,调取A公司的科研花费、许可使用费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山东科技事务司法鉴定所连续出具三份鉴定意见,经鉴定:A公司的某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公司已对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高某对外披露并用于生产的技术信息与上述密点技术信息实质相同。
确定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及同一性仅是完成了办案的第一步,而更大的难题摆在检察官面前,那就是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尽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通过计算权利人的损失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但是市场竞争你追我赶,销量不稳定,权利人的销售价格也在不断变化中。为科学、准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检察官检索了几百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判决书,先后到山东省内办理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地市院学习办案经验,咨询了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最终确定按照五年平均毛利润作为认定权利人损失的依据。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高某违反与A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对外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其在A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造成A公司损失110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今年3月4日,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高某提起公诉。
做好护企“后半篇文章”
“我们公司每个月为高某发放6000多元的竞业限制补贴,这些钱是不是能够追回来?”面对A公司的疑问,承办检察官建议A公司提起竞业限制纠纷民事诉讼。
4月16日,法院对A公司诉高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予以立案。经过准确定性、详细举证,9月6日,法院判决高某向A公司退还竞业限制补偿费11.6万余元,支付违约金45.8万余元。
案结事未了。承办检察官一直记得高某在接受讯问时曾提及,公司的保密制度对他来说形同虚设。在提起公诉后,知识产权办案团队认真查看了A公司的管理制度与保密措施,发现该公司存在对涉密场所及设备管理不严、对职工使用涉密信息监管不到位等问题。3月26日,垦利区检察院向A公司制发检察建议,提出针对性完善方案,同时在A公司设立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系点。
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建立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系点,有助于搭建检察机关与企业的桥梁,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检察服务,同时加强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监督和管理,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垦利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束斌在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系点揭牌仪式上表示。
一个月后,A公司回函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对商业秘密保护网进行了全方位加固。
检察干警到社区、商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普法宣传活动。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提醒该院要进一步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研究,精准护航,维护企业的“创新之火”。今年以来,该院主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协同保护,多次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交流,全面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先后走进10余家新能源企业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发放知识产权普法手册1000余份,全面帮助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筑墙”“织网”,减少经营风险,同时也警示企业人员遵纪守法,不可逾越法律红线。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郭树合王艳青张露萍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律师提示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六)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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