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将赌场设在乡间农田、树林附近
以“推牌九”等形式组织赌博
每次下注最少百元,多达1万元
据统计
这个简易赌场累计参赌人员达370余人
赌资流水137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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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赌博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有‘股东’‘岗头’‘打水’‘放冲’‘背包’‘扫码’,专人放哨、专车接送,附近很多村民受高薪诱惑加入。”9月9日,河南省汤阴县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于静波介绍说,该院依法对秦某等22人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后,7月至8月,法院分别判处秦某等2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至十个月,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秦某、赵某、蔡某3人,各并处罚金13万元。
赌资流水超千万元
家住安阳市某县的辛某经营着一家KTV,顾客小韩经常到KTV唱歌。2023年初,辛某经小韩介绍到汤阴县某村附近一处新开的赌场玩。从晚上九点到凌晨两点,辛某输了1.5万元。
“这不过是赌客中的冰山一角。”汤阴县公安局民警介绍说,2023年9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某村庄附近有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经侦查,一个以秦某、赵某、蔡某、张某(另案处理)4人为核心的开设赌场犯罪团伙浮出水面。自2023年3月以来,秦某等人将赌场设在荒凉偏僻的乡间农田、树林附近,搭建临时帐篷,里面摆些桌椅板凳、接上灯光电源,以“推牌九”等形式组织赌博,每次下注最少百元,多达1万元,均使用现金下注。据统计,这个简易赌场累计参赌人员达370余人,赌资流水1377万余元。
“虽然赌场简易,但是赌场有专人管理负责,人员分工明确,附近村民纷纷加入进来,参与搭建帐篷、外围放哨或用自家面包车接送赌客,社会危害性极大。”汤阴县检察院检察官刘保岩介绍说,每天赌博结束后,赌场股东为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岗哨、司机、介绍赌客和兑换赌资的人员等都有200元到700元不等的工资。
引导侦查确保案件不漏人不漏罪
2023年10月,检察机关应邀介入后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开设赌场犯罪案件,如何准确认定赌资和明确犯罪团伙成员的地位、作用是办案关键。
在引导侦查阶段,检察官先后与侦查人员召开3次检警协作推进会,充分沟通查证要点,列明侦查提纲,达成侦查共识:一方面,加大对犯罪团伙主要成员的追逃力度,查明赌场组织架构、人员分工、抽头渔利等情况;另一方面,以赌博中使用现金、需要扫码兑换为切入点,倒查赌资结算路径,排查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微信支付账号的大额资金、异常流水。
“在审查批准逮捕后,我们继续跟进,主要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固定核心定罪证据,梳理在案证据,确保案件不漏人、不漏罪。”于静波介绍说。
因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2024年1月16日、3月27日,公安机关将其中15名犯罪嫌疑人分两批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3月至8月,剩余7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移送审查起诉。
准确认定分层处理
“我只是个打工的,怎么就犯罪了呢?”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接受讯问时提出了疑问。
办案检察官发现,有这样困惑的犯罪嫌疑人不止一个。为此,检察官在办案的同时主动开展释法说理,通过摆事实讲证据,详细解释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以及个人在犯罪团伙中承担的职能、起到的作用等,促使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行为构成犯罪有明确的认知,理解刑期计算依据。
“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将该赌博犯罪团伙认定为犯罪集团,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分层处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打击赌博犯罪,铲除滋生土壤。”汤阴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石红说道。
该院将开设赌场犯罪集团中从事管理职能、通过坐庄参与赌博、拉拢赌客的赌场股东秦某等人认定为主犯,从严打击;对为获取报酬而加入的普通人员,因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于管理层,认定为从犯;对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建议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4月至8月,该院将22名犯罪嫌疑人分批向法院提起公诉。为依法严惩犯罪,综合考虑该案社会危害性,该院在提起公诉时对所有被告人均建议判处实刑。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并宣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作者:刘立新郑茜孙鹏杰侯晓路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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