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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结婚仪式但未登记,彩礼款如何认定及返还?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12月08日分类:转载浏览:28次举报

裁判要旨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基本案情

原告史某向法院诉称,自己与被告李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228月见面并交付见面礼3 600元;同年9月订婚,原告方给付被告方订婚钱30 000元;20234月支付10 000元彩礼款及为购买结婚物品等支付13 000元。原告与被告李某一直未能办理婚姻登记,也未形成实际共同生活状态。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及其父母崔某、宫某共同返还彩礼款56 600元。被告崔某、宫某共同辩称,我们没有收到这些钱,要求原告对返还彩礼数额进行举证。李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史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虽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

 

被告方虽只认可收到订婚18 000.00元、结婚15 000.00元,但综合原告提供的取款记录、双方订婚时间、被告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情况等证据来看,被告未收到彩礼款的辩称意见,与常理不符,故法院认定原告支出的彩礼款为45 000.00元。对其他交付的款项,因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不予确认为彩礼范围。对于返还数额,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被告方适当部分返还。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某、宫某、崔某返还原告史某彩礼款20 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后被告自觉履行完毕。

 

案例解读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涉及彩礼款范围、返还条件、返还主体、返还比例等情形。彩礼,原称为纳彩、聘礼,是我国传统的婚嫁习俗,有着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和渊源。彩礼本是为了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但在攀比心、利益心的作祟下,天价彩礼,借婚姻索取财的事情时有发生,俨然成为了社会荒诞的一个热点。当支付彩礼后,却不能实现结婚的目的时,如何保护好各方利益,成为返还彩礼案的审理难点。

 

一、返还彩礼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除去本案出现的第一种情况外,法律还规定了两种,即办理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当然这两种情形都是以离婚为前提的。最高院对彩礼更加倾向的解释为目的性的赠与,换言之,在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的情况下,只有真正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才会实现或者失去彩礼的意义,其余情况一般不会产生彩礼返还的情形。

 

二、彩礼返还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由此可知,彩礼的在给付时间、给付情形、给付价值、给付的人员有着明确的规定,它虽与恋爱期间的赠与有着共同的目的性,但是给付条件有着更加严格的定义,比如在会见新人时,双方父母或者亲属支出的见面礼等,一般很难界定为彩礼。同时,法律也反向定义了几个情形,比如在节日、特殊纪念日期等支付的礼金礼物、为增进感情的相互请客聚餐消费性支出及价值很小的财物都不能认定为彩礼。

 

三、彩礼返还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返还彩礼的条件下具体作出指导性规定,即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情况、彩礼数额及实际使用情况、嫁妆情况,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孕育情况、双方过错情况等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应该说,返还彩礼的数额,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为返还彩礼是在婚姻无法继续的情形下才出现的后果,这完全取决于婚姻双方对爱情付出情况及进展程度,法院只能依据相关情况作出相对公平客观的判断。

 

法官提醒,彩礼数额无论大小,都是一份感情,一份托付。返还彩礼,让男女双方走向爱情的尽头并不是法律的积极倡导,但当双方真的缘分已尽时,彩礼应当回归它的本质。在考虑彼此的对婚姻付出程度、共同经营等情况后,正确对待彩礼才是对自己付出最大的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文章来源:高青县人民法院 李向民 孙璐伟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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