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多次小额保险诈骗数额累计分析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12月05日分类:转载浏览:34次举报

戚永福王振华中国检察官

 

多次小额保险诈骗数额累计分析

 要:多次实施小额保险诈骗、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行为,在形式上完全符合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要求,在实质上侵害国家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公司财产,应当以保险诈骗罪予以规制。以普通诈骗罪对该类行为进行认定的观点,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通说理论相抵牾,背离追诉标准修定目的,容易造成类案刑罚失衡,并不可取。具体认定时,宜将数额累计期间限制在2年以内,更好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的双向衔接。

 

关键词:小额保险诈骗多次数额累计2年以内

 

全文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系SF区一小规模汽修厂老板。营业期间,利用维修便利以及熟悉交通事故车险理赔流程的优势,通过先购买汽车、再伪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多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经查证,20181月至20235月,黄某某以上述方式先后实施10起保险诈骗活动,单笔数额在1-2万元区间,累计数额达13.2万元。另查明,黄某某汽修厂系正规经营,主要收入源为汽修业务,实施上述保险诈骗活动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实施目的具有多样性,有的系为赚取好处费,有的系为维护客户关系,有系为江湖义气帮助朋友。

 

二、分歧意见

20225月,最高检、公安部颁布《关于公安机关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将个人实施保险诈骗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从1万元大幅提高至5万元。机动车事故险是最常见的保险种类之一,汽修厂是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的重要一环。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机动车事故车损数额都在5万元以下,单次该类保险诈骗数额往往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如果多次实施、累计数额则可能超过5万元(为行文方便,本文将不足5万元的保险诈骗行为统称为小额保险诈骗)。就此而言,本案的特殊性抑或典型性在于,基于查证事实,黄某某多次实施小额保险诈骗,累计数额超过5万元,已经超过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但难以通过证据认定黄某某的多个小额保险诈骗行为构成连续犯、徐行犯,并据此将涉案关联小额诈骗行为认定为刑法上的一个行为。本案中,针对黄某某的多次小额行为性质及处理,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累计计算,不构成犯罪。与税收、贪污贿赂犯罪等特殊规定不同,当前刑法并未规定保险诈骗数额可以累计计算。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多次小额保险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计算,实质上是将数个行政违法性质的行为合成为一个犯罪行为,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累计计算,但单次保险诈骗数额超过5000元的,可以普通诈骗罪认定并累计数额。不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但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第三种观点认为,能够累计计算,构成保险诈骗罪。我国刑事立法采取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数额较大是反映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为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构成要件。当多次违法行为以其累计的数额达到犯罪行为所要求的量时,事物就会发生质变而升格为犯罪。

 

第四种观点认为,能够通过累计计算方式认定黄某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累计数额应当以两年为期限。关于多次行政违法行为数额累计的时间限制,存在一年说”“二年说”“三年说等意见,其中两年说有利于保持诈骗犯罪解释体系的一致性,能同时兼顾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法目的实现。

 

三、评析意见

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其一,能否对多次小额保险诈骗数额进行累计计算并据此定罪量刑;其二,能否以普通诈骗罪对小额保险诈骗行为定罪量刑?其三,如果累计计算,是否应当进行必要的期间限制。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认为多次小额保险诈骗数额能够累计计算,但应当以2年期限作为约束。

 

(一)符合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具有刑事违法性

数额是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要素。多次小额保险诈骗活动、累计数额5万元以上,完全符合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累计数额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其一,从刑法文本表述上分析,《刑法》第266条、第198条均未对数额较大的行为次数作出限制。

 

当前刑法分则中,明示数额可以累计计算的规定共有4处,有观点认为该4处均系法律拟制,其余情形不能累计计算,否则就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事实上,有关数额累计计算与否的问题,属于解释论中的选择问题,并不属于法律必须明文规定的内容。更多研究认为,应当将刑法分则中的数额累计计算作为注意规定来理解。就数额犯而言,刑法分则条文关于累计的规定只是注意规定,不是特别规定或者法律拟制。因此,将多个小额保险诈骗行为数额累计,是全面理解和适用刑法分则的体现,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相悖。

 

其二,从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文件理解,累计计算规定是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当前,除上述4处明示规定外,认为可以累计计算的解释、意见并不少见:如2001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2016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第1款、2017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等都明确规定,多次实施一类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由于司法解释无权作出法律拟制规定,如果坚持认为数额累计必须以刑法分则的明确规定为前提,那就会得出大量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已经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结论,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其三,从刑法基础理论检视,反对数额累计的理论前提也不能成立。反对数额累计观点其实构筑在一个理论预设上——“刑法分则条文原则上规定一个事实、一个行为侵害了一个法益,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处理时也只能针对该事实、该行为、该犯罪构成进行评价。但事实上,该理论预设并非不证自成的自然法,反而很可能是非本土化理论的误用。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规定的犯罪认定只定性不定量,刑法分则通常不涉及数量的规定。就该类国家刑法而言,符合或出现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单一行为、数额或结果,就是(或才是)犯罪。但是,我国刑事立法具有鲜明的本土性特征,采取的定性+定量模式,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有机整体,所有犯罪的认定都是将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作为有机体系进行整体评价。在此模式下,要根据犯罪成立的所有要件要素做体系化的整体评价,单一行为没有符合或具有行为犯的行为、结果犯的结果、数额犯的数额,也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构成要件行为并非按照一个事实、一个自然行为来设定的。除了涉及多次的规定之外,如非法行医罪、赌博罪等均以反复实施同一自然行为为必要,不应将自然行为与构成要件行为相混同。具体到本案,《刑法》第198条规定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类型并未要求限于一次来完成,因此,将多次保险诈骗行为合并计算并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的问题。

 

(二)比较类似保险诈骗活动,具有刑事危害性

将存在争议的多次小额保险诈骗、累计数额较大的行为评价为保险诈骗犯罪并进行规制,除了构成要件该当性以外,根源在行为背后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此,可以从法益侵害与犯罪预防两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对法益的严重侵害。保险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公司财产所有权。多次小额保险诈骗数额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与一次保险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相比,给国家保险制度和正常保险活动带来的破坏性影响明显更大。

 

比如甲实施1次数额8万元的保险诈骗,本案黄某某因不同原因、目的在不同时间多次实施小额保险诈骗,累计13万元。比较而言,黄某某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有责性明显重于甲。在甲依法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情况下,按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也完全应该将实施次数更多、累计数额更高的黄某某行为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其二,对犯罪预防的考虑。《刑法》第198条没有明确规定数额累计计算,并不意味着这是刑法的漏洞。如不将多次小额保险诈骗数额累计,就会导致相应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规制,进一步明示或者暗示可以通过分割数量、多次实施的方式逃避刑罚。这种现象在其他财产犯罪中也普遍存在,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基于不同原因、目的多次挪用公款,但每次仅挪用公款数额都在追诉标准之内。解释者应当正视法律文本的开放性,懂得生活事实会不断地填充法律的含义,从而使法律具有生命力。

 

(三)不宜以普通诈骗罪认定小额保险诈骗行为

有观点主张,可以适用普通诈骗罪对本案行为予以认定。对此,笔者认为并不可取:

其一,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通说理论相背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普通诈骗罪在逻辑上能完全包容保险诈骗罪,两者是独立竞合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按照特别法处理。究其原因,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源于立法规定,刑法在设立这种关系之时,与预设了特别行为按特别法不按普通法处理的规则,这种规则具有绝对适用的性质。立法机关在设定特殊犯罪行为类型、司法机关在解释立法时确定特殊罪名及一般罪名的入罪数额、情节标准时,对拟规制的犯罪圈已经作了充分的考虑。也就是说,如果特别行为不符合特别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罪,而不能再按照普通法处理,否则就会造成立法目的的落空。

 

其二,与追诉标准修定目的相背离。有关部门指出,新标准适度提高了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主要是基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司法办案实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需要实际。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适度提高部分立案追诉数额标准,能够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行政法律法规的治理效能。不难看出,将包括保险诈骗在内的相关金融犯罪追诉标准从1万元提升至5万元,意在适当控制刑事规制在该范围内的适用,为行政违法处置留出空间,改变过去金融领域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区分度不高、行政处罚独立适用的空间偏于不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以普通诈骗罪对超过5000元的小额保险诈骗行为进行规制的主张,恰恰背离上述三个实际的要求。

 

其三,会造成保险诈骗个案刑罚轻重严重失衡。以本案所在地举例,甲实施保险诈骗4万元,如因达不到保险诈骗罪追诉标准而被以普通诈骗罪追诉,对照普通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50005万元,其数额接近数额巨大5万元,对应具体的法定刑大约在23年;乙保险诈骗5万元,刚刚达到保险诈骗罪5万元追诉标准,对应具体的法定刑却在1年以内。如果出现多次情形,两者失衡情况将更严重。如甲实施多次小额诈骗,累计数额50万元,以普通诈骗罪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具体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乙多次实施单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保险诈骗行为,同样累计数额50万元,以保险诈骗罪认定乙的行为,对应的具体法定刑仅为5年。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发现,以普通诈骗罪认定超过5000元的小额保险诈骗行为,看似能够解决个别案件问题,但实际可能造成新的更大问题。

 

(四)宜以二年期限为界

作为入罪要素的前行为与后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究竟多久较为合适,目前还缺少权威的理论分析。前后时间过短意味着打击范围过窄,难以发挥刑法规制多次行政不法行为的制度价值。前后时间过长意味着追责过于苛责,不利于稳定社会预期。比较而言,采纳二年说,将累计期间限制在两年内的理由更为充分:

其一,二年说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最多、认同度最高。比如盗窃罪司法解释规定,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敲诈勒索罪解释规定,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释规定,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情节严重

 

其二,与诈骗罪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意见》规定,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该意见具有准司法解释的效力,已经为司法实践所广泛采用和应用。保险诈骗作为诈骗罪的特殊类型之一,参照同一属性的司法性文件规定,更具说服力。

 

其三,与行政处罚规定的精神保持一致。二年说的深层次理论依据,源自行政处罚法规定和行刑衔接的需要。《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24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9条亦明确,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目前,小额保险诈骗行为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也不属于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严重情形,其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即为二年。因此,刑事规制采纳二年说,有利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双向有效衔接,更好发挥刑事规制与行政处罚的各自功能。

 

20244月,SF区人民检察院认定黄某某在20115月至20235月期间,共实施小额保险诈骗6次,累计数位9.8万元,决定以保险诈骗罪向SF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4月,区法院采纳全部指控意见,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48月(经典案例版)

 

文章来源:戚永福王振华中国检察官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律师提示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5221217839
  • 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5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3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1198分 (优于97.7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78篇 (优于89.91%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81132 昨日访问量:118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