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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广告收入3.92亿元,所谓的“追剧神器”另有猫腻……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12月03日分类:转载浏览:39次举报

芝麻开门公司为了营利

通过网络盗链技术

将正版视频网站的热门视频

转移到自己公司的App上播放

5年间,公司人员用尽三十六计

来遮掩侵权盗版行为

……

 

非法广告收入3.92亿元、实控涉案企业25家、向公众传播侵权视听作品8.3万部……614日,芝麻开门公司负责人张明(化名)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万元;该公司高管孙冬(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文化市场秩序,815日,江苏省无锡市检察机关结合办理的这起案件,引导10余家头部网络视频公司联合发布《反盗链宣言》,强调尊重原创,共筑版权保护长城。

 

翻开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明、孙冬等人侵犯著作权案的厚厚卷宗,我们得以窥见这起案件的全貌以及检察机关为打击技术型侵犯著作权犯罪付出的努力。

 

815日,11家知名互联网文化企业共同签署反盗链宣言。

 

追剧神器

5年非法传播8.3万部影视作品

 

从去年开始,很多网友发现自己下载使用的、点点广告就能免费看热门剧集的追剧神器陆续无法使用了。这个追剧神器名单包括了今日影视”“影视大全纯净版”“芝麻影视大全(影视大全高清版)”“韩剧大全App

 

这些App都属于张明、孙冬等人运营的影视作品聚合平台,通过非法传播大量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并设置广告、收取费用等方式营利。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章意解释道。

 

事情还要从张明的离职创业说起。早在20175月,他的老东家因为战略调整将长视频业务进行剥离,成立了一家新公司。然而,作为公司长视频影视大全”App业务负责人的张明没有如愿担任新公司CEO(首席执行官),而是被任命为COO(首席运营官),因此与公司高层产生矛盾。

 

此后,张明决定另起炉灶,与老同事孙冬合作,先是借用他人公司运营长视频聚合业务,后于201712月成立了芝麻开门公司(化名)。其间,他们还从老东家挖人,拉起了一个包括产品总监、商务总监、运营经理、推广经理、技术经理等人在内的互联网视频团队。

 

公司成立之后,张明等人主动或者被动地逐步与其他视频平台建立一定的合作关系,开展引流业务,并以多家公司的名义注册了今日影视”“影视大全纯净版”“芝麻影视大全(影视大全高清版)”“韩剧大全App

 

但是芝麻开门公司很快发现,合作是有片单的,合作方网站上最新和最热的影片是不会给他们的,很多都是等过了热度之后才给他们。没有热播剧、热门综艺、热门电影就无法吸引客户,没有客户就没有广告收入。

 

为了营利,张明等人一方面通过下载和上传热播剧来引流;另一方面找到南京某科技公司,购买其技术解析服务,盗链至头部视频网站,将这些网站的热门视频转移到自己公司的App上播放。

 

这两种运营方式的效果十分显著。案发后,据检察机关统计,从2017年底至20231月,张明、孙冬等人共非法传播视听作品8.3万部,包括盗链传播视听作品7.2万余部、下载上传传播视听作品1.1万余部,非法广告收入达3.92亿元。其中,201811日后盗链传播的1.6万余部视听作品的点击量达4050亿余次,20231下载上传传播的2000余部视听作品点击量达4800万余次。

 

但芝麻开门公司的这种运营模式始终伴随着不小的争议。随着张明实际控制的公司从1家增长至25家,不仅在内部有员工质疑是不是涉嫌侵权;在外面,版权纠纷更是始终如影随形,先后发生过十几起。对此,张明的态度是只要有人起诉,就应诉、和解、赔偿,甚至在赔偿后通过与权利人公司签订合作引流协议的方式来掩盖自身的盗链行为。

 

办理该案的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储铭铭指出,5年间,张明、孙冬等人可谓用尽三十六计来遮掩侵权盗版行为,例如通过在App上伪装标记、设置浏览障碍等形式瞒天过海;通过偷梁换柱,将正版视频网站后台数据替换为自己的数据,使他人在下载正版视频网站App时,误装自己的App等。

 

办案方向:

穿透股权找到背后之人

 

再多的花式遮掩也无法彻底掩盖侵权行为。20225月,某头部视频网站报案称,河南沁阳某公司开发和运营的App平台中发布了他们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600余部,吸引用户观看、下载,并通过收取广告费用的形式谋取非法利益。

 

2022615日,无锡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考虑到该案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并且涉及多个省份,无锡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沟通,依法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

 

办案人员遇到的第一个麻烦是:河南沁阳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检察机关建议,调查全部涉案公司股权信息、关联关系及人员架构,查明涉案人员地位作用、犯罪情节等。抽丝剥茧,穿透股权,顺藤摸瓜……办案人员很快发现张明正是背后之人,相关的公司、人员脉络也逐渐清晰。

 

2023412日,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对张明、孙冬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312月至20244月,公安机关将另外13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至新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另案处理)。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人员大都是最初追随张明创业的老员工。

 

我们下载上传的视频应该是没有版权的,如果有版权的话我们也不用从微博或者网上另外去下了。

 

与版权方合作的视频不如下载上传的视频热门,通过网页跳转体验感又不好,所以我们App主要靠下载上传热播剧和截流播放的形式吸引用户。

 

卷宗里30余位涉案人员的口供显示,在互联网行业摸爬滚打十几年的张明、孙冬等人,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算得上心知肚明

 

办案难点:

揭开盗链的底层技术逻辑

 

这种类型案件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盗链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许多被侵权的头部视频网站的法务人员表示,他们对视频聚合平台猖獗的盗链行为感到头疼不已,一直在多方面寻求更加深入的版权保护。

 

盗链,又称截流播放”“深度链接”“视频解析,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存储内容,而是在未经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绕过或破坏被链网站对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抓取其服务器上的内容地址,直接在自己网站上向最终用户提供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

 

从司法实践看,这类案件办理难度也很高。侵权人会利用复杂的技术手段来完成侵权行为,需要我们对相关技术有法律层面上的深刻认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无锡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主任孙宁说。

 

因此,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主要调查内容之一就是涉案App的技术细节,包括提取客户端、作品库、后台管理系统等代码和数据,区分下载上传、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等方式,查明涉案App采用的传播手段。

 

2023921日,检察机关对盗链的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

 

在审查起诉期间,针对盗链传播视听作品中的技术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听取被害单位技术专家意见,了解权利人采取的技术措施情况,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提供技术协助并出具意见,明确盗链技术原理及实现方法。

 

2024110日,新吴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明、孙冬提起公诉。

 

逻辑严谨的证据链、有理有据的罪名指控,将最高检要求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在了实处。

 

 

511日,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

 

511日,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主犯张明和孙冬都在审查起诉期间就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进行了部分退赃。一审判决后,两人也都表示不再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与此同时,面对侵犯著作权产业化、链条化的特征,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等因素,对其他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理。对于公安机关另案移送审查起诉的13人,该院依法对犯罪情节较轻、作用不大、主动退赃退赔的部分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开展行刑反向衔接。目前,无锡文化执法部门已对部分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

 

打击盗链就是保护版权

或许有人不理解,有免费的热播剧可看不好吗?侵犯著作权为什么会被列入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之内?

 

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文化体制改革部分提出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推动文化繁荣,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每一部影视作品的背后,都凝聚着无数创作者的心血。如果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用户被截留,不浏览正版视频网站,就会导致正版视频网站流量大量损失,广告收益无法得到实现,其他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更是无从谈起,将严重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最终将导致整个正版视频行业的萎靡不振。观众也将无法看到优质的互联网影视产品。新吴区检察院检察长丁宏伟说。

 

事实上,在中国互联网影视行业高速发展的二十年间,司法保护从未缺位。从2016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快播案2021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到江苏无锡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张明、孙冬等人侵犯著作权案,检察机关始终秉承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依法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革命与发展,非法使用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成为侵犯著作权的新型犯罪手段。20213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法第217条,将未经许可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作为与复制发行并列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类型,同时列明了破坏或者规避技术措施也是犯罪行为类型。检察机关更是对上述新类型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予以了高度关注。

 

我们必须意识到,文化强国之路上,一个百花齐放、健康发展的互联网视频产业,需要法律的护航。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长丁宏伟说。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律师提示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刑法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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