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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走黄金312.4652克!江西一员工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11月26日分类:转载浏览:42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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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3月,陈某入职某电路公司,任表面处理工序化金值机员。202210月,一陌生男子(身份不明)主动找到陈某,告知其可以吸取公司金液池的金粉赚钱。由该男子提供吸金包,陈某使用吸金包从公司车间的金液池吸附黄金粉,并承诺每包1万余元好处费,二人约定在某超市门口交易。

 

2022108日至21日,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15次将吸金包放入金液池里吸附金粉,并将吸附好金粉的吸金包带回其租住的出租房内进行藏匿。

 

20221023日,经公安机关依法搜查,共计查获其用于窃取金粉的吸金包55包。经鉴定,陈某用于吸附金液的3包黄色吸金包内含有黄金312.4652克,根据当时国内黄金行情,确定涉案价值122236.39元。

 

法院审理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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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综合信丰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3】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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