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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换油”?二人监守自盗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4年11月18日分类:转载浏览:35次举报

原创阳江中院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某和王某(另案处理)

分别是某石油运输公司的驾驶员、押运员

两人是搭档

负责驾驶车辆到某石油公司装成品油

运输到广东某公司的仓库并卸油

温某是仓库工作人员

负责运输成品油车辆进出的称重工作

 

在工作期间

三人合谋如何将黄某负责运输的柴油

占为己有

然后售卖所得款项三人进行分赃

商量决定由黄某负责将所运输的

部分柴油私自卖掉

然后将水灌注到储存柴油的油箱

保持原来的重量

温某则在黄某驾驶运输车到仓库卸油前

先用自来水将仓库门口附近地面淋湿

进而进行车辆称重

方便黄某将灌注在运输车油箱的水放出来

不被发现

 

经查明

20216月份开始

2023525日案发

黄某、温某以上述方式

将运输中的部分柴油占为己有共计19

侵占柴油价值共计41万余元

 

江城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被告人温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中黄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

温某亦已退出赃款

依法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令二人共同退赔41万余元给某石油公司

 

法官提醒

涉企职务侵占犯罪不仅损害企业经济利益,造成企业资产流失,也对企业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大企业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自觉加强法律学习、树立法治观念,持续加强职工培训和管理,切实增强企业自身免疫力。作为企业职工,也要做到遵纪守法,珍惜工作岗位,以诚实劳动实现个人价值,为企业和社会做出贡献。

 

文章来源:原创阳江中院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3】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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